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周某、宋某、吴某、杨某四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其中,周某是15岁的中学生,其父亲不让其出庭作证;吴某是吴永军的弟弟;宋某是吴永军代理律师的妻子;杨某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宋某、吴某、杨某三人均亲自出庭作证。则在上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言是( )。A.周某 B.宋某 C.吴某 D.杨某

题目
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周某、宋某、吴某、杨某四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其中,周某是15岁的中学生,其父亲不让其出庭作证;吴某是吴永军的弟弟;宋某是吴永军代理律师的妻子;杨某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宋某、吴某、杨某三人均亲自出庭作证。则在上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言是( )。

A.周某
B.宋某
C.吴某
D.杨某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周某一方面属于未成年人,另外一方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A错误。宋某是原告代理律师的妻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B错误。吴某是原告的弟弟,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C错误。杨某虽然是法院的院长,但是不妨碍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题干中没有给出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D正确。
更多“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周某、宋某、吴某、杨某四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其中,周某是15岁的中学生,其父亲不让其出庭作证;吴某是吴永军的弟弟;宋某是吴永军代理律师的妻子;杨某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宋某、吴某、杨某三人均亲自出庭作证。则在上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言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周某偷了吴某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半年后,周某在使用过程中被吴某发现,吴某欲报警,周某与吴某达成一致:一是吴某不得报警;二是周某愿意赔偿吴某摩托车的折旧费共计2000元。吴某取得钱款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周某找到吴某,要求返还2000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吴某取得2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B.吴某的报警行为构成违约

    C.周某无权要求吴某返还2000元

    D.受让财产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的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法条可以看出,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二)必须他方受损失;(三)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题中,周某赔偿给吴的摩托车折旧费2000元是合法给付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A,B错。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 第2题:

    吴某合法建造了一栋房屋,其后将房屋转让给杨某并完成了房屋转移登记。因为杨某迟迟不支付价款,吴某便发短信催促其支付价款。不久之后,房屋因地震毁损而无法居住,杨某书面告知吴某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该事件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吴某建造房屋
    B.吴某短信催告
    C.地震导致房屋毁损
    D.杨某通知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认定问题。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旨在根据意思表示内容获得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选项A中,吴某建造房屋的行为无意思表示,为事实行为;选项B中,吴某短信催告的行为属于意思通知,并不具有法效意思;选项C中,地震属于事件,而非行为;选项D中,杨某的通知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

  • 第3题:

    洪某与张某发生纠纷,在开庭审理时,洪某作为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哪项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洪某的妻子所做的证言
    B.洪某提供了一个书面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不愿意出庭作证
    C.无法与原件相核对的一张借条的复印件
    D.洪某提供的证据与张某提供的证据相矛盾,但洪某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张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


    答案:D
    解析:
    【 解析】D。《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同法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由此只有D选项可以单独认定案件的事实,为应选项,ABC选项不当选。

  • 第4题:

    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
    解析: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与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

  • 第5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公安机关接受了钱某的控告,对吴某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调查发现,案发时王某在场。侦查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询问。侦查人员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到王某的单位询问王某
    B.到王某的住处询问王某
    C.通知王某到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
    D.通知王某到附近的一个宾馆提供证人证言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选择D项。

  • 第6题:

    习某住某县农村,有一册邮票。外省的吴某欲购买该邮票,向习某发出表示愿以5000元购买的信函。习某接信后,认为可以卖给吴某,于是告知吴某,其委托住在县城的宋某邮寄该邮票。宋某从习某处拿到该邮票回到县城后,转手将该邮票卖给唐某,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000元购得此邮票。分析本案,下列关于本案中有关认定处理及提起诉讼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习某与吴某的合同已经订立
    B.唐某取得该邮票不属于善意取得
    C.吴某可以起诉宋某侵权
    D.吴某可以根据《合同法》针对唐某购邮票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订立、善意取得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本题中,吴某向习某发出的愿以5000元购买邮票的信函是要约,习某接受吴某的条件,委托宋某将邮票邮寄吴某的行为是承诺,习某与吴某的合同已经订立。所以选项A正确。宋某不是该邮票的所有权人,唐某是善意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并且宋某将邮票交付给了唐某,所以唐某构成善意取得,获得该邮票的所有权。所以选项B错误。吴某尚未获得该邮票的所有权,无权起诉宋某侵权。所以选项C错误。唐某是善意受让人,且并不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邮票,不满足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所以选项D错误。

  • 第7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及其诉讼请求,其中甲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庭作证,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吴某想抚养一名孩子,便花2万元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甲,在收买过程中吴某父亲资助了1000元钱,吴某母亲知道此事后表示赞成,吴某的弟弟帮着将甲带回。下列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吴某
    • B、吴某及其父亲
    • C、吴某及其弟弟
    • D、吴某及其父母、弟弟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吴某购买了50克海洛因。某日宋某来到吴某家,吴某对宋某说:“这种粉末很提神,且能健体。”免费提供宋某吸食了一些。后来宋某再次来到吴某处,要求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吴某同意。吴某构成()。

    • A、欺骗他人吸毒罪
    • B、容留他人吸毒罪
    • C、非法持有毒品罪
    • D、贩卖毒品罪

    正确答案:A,B,C

  • 第10题:

    吴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吴某认为处罚过重而与民警发生争执,后吴某被殴伤致死。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有:()

    • A、吴某的妻子
    • B、吴某的子女
    • C、吴某的父母
    • D、吴某的舅舅

    正确答案:A,B,C

  • 第11题:

    多选题
    吴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期间与警察发生冲突,被警察殴打致死。下列人员中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

    吴某的妻子

    B

    吴某的子女

    C

    吴某的父母

    D

    吴某的妻子、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诉讼人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吴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期间与民警发生争执,吴某不慎被殴打致死。下列人员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

    吴某的妻子

    B

    吴某的老师

    C

    吴某的学生

    D

    吴某的好朋友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下列哪项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原告赵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孙某的妻子钱某提供的证人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2万元人民币的录音带,录音带中部分关键词听不清楚
    C.原告王某提供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文书的复印件,合同原件已经丢失
    D.因突发疾病而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

    答案:A,B,C
    解析:
    考查可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项的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李某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D项错误。

  • 第15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被告人孙某可以审判员张某是本案自诉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的堂兄为由,向法院申请张某回避
    B:犯罪嫌疑人宋某可以本案证人王某曾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为由,申请王某回避
    C:被告人田某可以本案审判员吴某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担任过书记员为由,申请吴某在本案第二审程序中回避
    D:被告人齐某可以本案陪审员是被害人杨某的堂表兄为由,申请杨某回避

    答案:A,B
    解析:
    【考点】回避制度。详解:根据《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见,A项的情形不属于应回避的情形,应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属于应回避的人员范围,B项应选。该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同时,根据第9条的规定,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可见,C项不选。根据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见,D项不选。故本题选A、B。

  • 第16题:


    姜某等妨害司法案


    吴某,男,17岁,整日游手好闲,与一群“好哥们”喝酒打架。董某,女,16岁,曾与吴某谈恋爱,因为看不惯吴某的所作所为,遂与吴某分手,吴某一直纠缠不放。201 1年7月1 3日,吴某找到董某,将其带到一偏僻处,之后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父母知道后报了案,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吴某的父母聘请律师姜某为吴某担任辩护人,告诉姜某一定帮他们儿子脱罪,不管用什么方法,姜某说他一定能办到。201 1年8月27日,姜某与吴母一起找到董某,两人告诉董某不要指控吴某,就说两人是男女朋友,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母许诺董某只要不指控,可以答应她的任何要求。董某没有同意。之后姜某还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吴某并不在现场。案件的目击证人章某,是吴父以前的同学,吴父找到章某请求帮忙,让章某撒谎说因为离的太远没有看清,而且只看到了背影,不确定是不是吴某强奸了董某。吴父还承诺如果章某答应自己的请求,就给章某4万元作为答谢。章某答应了吴父的请求,在出庭作证时没有如实作证。


    【问题】


    1.律师姜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如何定性?


    2.如果姜某曾在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否与上述行为构成相同罪名?为什么?


    3.吴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如果董某同意他们的要求,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吴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6.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案:
    解析:

    1.姜某的行为只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罪。


    2.不同,此时姜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3.构成犯罪。吴母的行为属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


    4.如果同意,董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董某作为被害人,属于广义的证人范围,符合该罪行为主体的要求,故意做虚假证明的也可以构成伪证罪。


    5.吴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6.章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注意以下几点: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各类诉讼中或诉讼前;伪证罪中的证人包含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只限于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 第17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 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待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 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 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

  • 第18题:

    吴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期间与警察发生冲突,被警察殴打致死。下列人员中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吴某的妻子 
    • B、吴某的子女 
    • C、吴某的父母
    • D、吴某的妻子、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诉讼人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甲
    • B、乙
    • C、 丙
    • D、丁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犯罪嫌疑人向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其妻子吴某是同案犯,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吴某不能作保证人
    • B、吴某可以向公安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向某办理取保候审
    • C、向某在某政府工作的朋友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D、如果向某被取保候审,则保证人负有监督向某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的义务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公民吴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期间,吴某认为处罚过重而与民警发生争执,后吴某被殴打致死。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员有()。

    • A、吴某的妻子
    • B、吴某的子女
    • C、吴某的父母
    • D、吴某的妻子、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多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05年真题]
    A

    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

    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

    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周某、王某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并不是共同的,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23题:

    多选题
    周某偷了吴某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半年后,周某在使用过程中被吴某发现,吴某欲报警,周某与吴某达成一致:一是吴某不得报警;二是周某愿意赔偿吴某摩托车的折旧费共计2000元。吴某取得钱款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周某找到吴某,要求返还2000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吴某取得2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B

    吴某的报警行为构成违约

    C

    周某无权要求吴某返还2000元

    D

    受让财产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的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题中,周某是否有权要求吴某返还2000元,取决于两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其中,就双方关于吴某不得报警的约定来看,实际上是要求吴某包庇周某的犯罪行为。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约定无效,吴某报警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另外,就双方关于赔偿2000元摩托车折旧费的约定来说,本质上是就周某因侵害吴某的摩托车所有权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因此,吴某据此收受周某的2000元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