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 )。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题目

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 )。

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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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诉乙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判决予以上诉,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乙发现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乙欲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D.乙不能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C
    解析:
    考点:财产保全的申请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乙可以申请财产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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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当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要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主张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将其中的法律关系梳理为:甲为原告,丙为被告,乙为无独三(道理很简单,从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即可看出,乙是无独三,因为有独三只能以自己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故法院依法追加的第三人乙只能是无独三,不可能是有独三);一审判决被告丙向原告甲支付10万元。首先,一审判决无独三乙不承担责任,故乙不能上诉,B、C选项错误,且可以看出其考点在于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而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关于被上诉人,需要结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一审判决丙向甲支付10万元,丙上诉主张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实则是希望通过否定甲对乙的债权而改判为自己不向甲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10万元,故其仅仅是对自己与原告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服,而不涉及自己与无独三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当以甲为被上诉人,乙按照原审无独三的地位列明,所以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3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详解】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本书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即判决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对他的债权,则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则可能是债权债务的消灭,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出上诉。因此,本案中乙不能成为上诉人。本案的上诉人应当是丙,而甲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 第4题:

    甲诉乙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判决予以上诉,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乙发现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乙欲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D.乙不能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C
    解析:
    考点:财产保全的申请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选C。

  • 第5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案件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便不能上诉。本题中,乙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所以乙不能上诉。丙是上诉人,丙的上诉对甲是不利的,则甲是被上诉人;丙的上诉并没有造成对乙的不利,故乙不是被上诉人。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