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在装修后,有一股难闻的气味弥漫整个屋子,对人体是有害的。所以有人提出在装修完的新房里点蜡烛以吸收这些有毒的气体,但事实上这一做法对消除该难闻气味毫无作用。修后新房里难闻的有毒的气体主要是由装修材料中的______成分挥发出来的。A.甲醚B.甲醇C.甲醛D.乙醇

题目

新房在装修后,有一股难闻的气味弥漫整个屋子,对人体是有害的。所以有人提出在装修完的新房里点蜡烛以吸收这些有毒的气体,但事实上这一做法对消除该难闻气味毫无作用。修后新房里难闻的有毒的气体主要是由装修材料中的______成分挥发出来的。

A.甲醚

B.甲醇

C.甲醛

D.乙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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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新房在装修后.有一股难闻的气味弥漫整个屋子.对人体是有害的。所以有人提出在装修完的新房里点蜡烛以吸收这些有毒的气体,但事实上这一做法对消除该难闻气味毫无作用。这种难闻的有毒的气体主要是由装修材料中的( )成分挥发出来的。
    A.甲醚 B.甲醇 C.甲醛 D.乙醇


    答案:C
    解析: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型气味的气体。甲醛除可直接用作消毒、杀菌、防腐剂外,主要用于有机合成、合成材料、涂料、橡胶、农药等行业。人造板工业对甲醛的需求量甚大。装修材料中普遍含有甲醛。

  • 第2题:

    为控制装修对建筑结构的影响,正确的做法有()。

    A、装修时不能自行改变原来的建筑使用功能
    B、新的装修构造做法产生的荷载值不能超过原有楼面结构荷载设计值
    C、在装修施工中,在原有承重结构构件上开洞凿孔
    D、装修时不得自行拆除任何承重构件
    E、装修施工中可以临时在建筑楼板上堆放大量建筑装修材料

    答案:A,B,D
    解析:
    2017版教材P13页原文是装修对结构的影响及对策主要包括: (1)装修时不能自行改变原来的建筑使用功能。如若必要改变时,应该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许可。 (2)在进行楼面和屋面装修时,新的装修构造做法产生的荷载值不能超过原有建筑装修构造做法荷载值。如若超过,应对楼盖和屋盖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分析计算,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3)在装修施工中,不允许在原有承重结构构件上开洞凿孔,降低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如果实在需要,应该经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有效文件许可,方可施工。 P379页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涉及以上装修活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4)装修时,不得自行拆除任何承重构件,或改变结构的承系重体;更不能自行做夹层或增加楼层。如果必须增加面积,使用方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改建结构的施工也必须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5)装修施工时,不允许在建筑内楼面上堆放大量建筑材料,如水泥、砂石等,以免引起结构的破坏。

  • 第3题:

    如果将家庭新房装修作为一个项目,请分析房屋装修项目的利益相关者都包括哪些?


    投资者自主管理模式

  • 第4题:

    (2011年)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中的单位用工责任。装修工人葛某在他人新房中上吊自杀,虽然没有给房屋造成实质的损害,但是给房屋的所有人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该行为构成侵权。又因为葛某是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单位侵权,所以装修公司应当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第5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