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娘年老体弱,在甲县独居,一直由儿子赡养。近年来,王大娘感到儿子支付的赡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要,要求居住在乙县的女儿也支付赡养费,但女儿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支付。王大娘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如果王大娘寻求法律援助,她当向()提出申请。A:甲县法律援助中心 B:乙县法律援助中心 C:甲县人民法院 D:乙县人民法院

题目
王大娘年老体弱,在甲县独居,一直由儿子赡养。近年来,王大娘感到儿子支付的赡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要,要求居住在乙县的女儿也支付赡养费,但女儿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支付。王大娘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如果王大娘寻求法律援助,她当向()提出申请。

A:甲县法律援助中心
B:乙县法律援助中心
C:甲县人民法院
D: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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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大娘年老体弱,在甲县独居,一直由儿子赡养。近年来,王大娘感到儿子支付的赡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要,要求居住在乙县的女儿也支付赡养费,但女儿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乇大娘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如果王大娘寻求法律援助,她应当向( )提出申请。

    A.甲县法律援助中心

    B.乙县法律援助中心

    C.甲县人民法院

    D.乙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王大娘应向女儿所在的乙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法律援助相关内容的考查。《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第2题:

    王大娘年老体弱,在甲县独居,一直由儿子赡养。近年来,王大娘感到儿子支付的赡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要,要求居住在乙县的女儿也支付赡养费,但女儿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支付。王大娘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如果王大娘寻求法律援助,她应当向()提出申请。

    A:甲县法律援助中心
    B:乙县法律援助中心
    C:甲县人民法院
    D:乙县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王大娘应向女儿所在的乙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 第3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时期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D. 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具备上述情况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现在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给付的教育费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尧的诉讼请求。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至成年,王某已经成年,作为父母已经没有义务再去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了。故选C。

  • 第4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C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B,D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6题:

    《王大娘钉缸》在戏曲、曲艺中呗吸收运用,它被称之为()。


    正确答案:“云苏调”

  • 第7题:

    王某为某部门领导,一日其儿子不慎失足落水,王某不会游泳遂向不远处的李某呼救。李某乘机提出:可以帮忙救王的儿子,但王必须支付给李50000元钱,并给李的女儿安排工作。王为了救儿子,不得不答应了李的条件。请问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这是李某乘王某处于紧急危难中,迫切需要救助时,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第8题:

    王大爷和张大娘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娶妻李某,生有一子,女儿小王已出嫁。但儿子不幸于2009年遇车祸死亡。王大爷和张大娘都已经年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国,无法就近照顾老人,两位老人主要依靠儿媳李某供养。2014年,王大爷和张大娘先后去世,留下房屋3间,此时女儿小王回来要求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案例中儿媳李某可以作为公、婆的()法定继承人。

    • A、第一顺序
    • B、第二顺序
    • C、第三顺序
    • D、第四顺序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王某为某部门领导,一日其儿子不慎失足落水,王某不会游泳遂向不远处的李某呼救。李某乘机提出:可以帮忙救王的儿子,但王必须支付给李50000元钱,并给李的女儿安排工作。王为了救儿子,不得不答应了李的条件。请问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 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这是李某乘王某处于紧急危难中,迫切需要救助时,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张某是一名退休工人,退休后一直单独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近期因屋子经年失修,今年雨水又多,所以房子常常漏水,张某要求其媳妇王某帮助维修,王某以一直按月足额支付赡养费用为由。拒绝张某的要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自有住房的维修应该由(  )维修。
    A

    赡养人

    B

    社区组织

    C

    志愿者负责

    D

    老年人自己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王某被指派帮困难户老李打一场关于赡养费的关系,最后由于证据不充分而被法庭宣布败诉,下列说法恰当的是( )。
    A

    老李的官司费用由其个人支付

    B

    王某的办案补贴由法院支付

    C

    王某的办案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

    D

    王某的官司败诉,根据规定他无权获得办案补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法律援助实施的具体内容的考查。属于识记型考点,考生牢记即可。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夫妻二人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都已结婚成家。近年王某妻子因患病,欠下大笔债务,王某夫妻生活日益困难,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但是子女推脱自己生活也不宽裕,拒绝了父母的要求。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同时可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B

    若子女负担重可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C

    如果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则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D

    儿子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但女儿不需要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AD

  • 第14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D. 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具备上述情况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现在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给付的教育费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 第15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地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其在校期间的教育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独立无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乙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和生活费用
    D. 丁认为望江南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晓已经成年,父母无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的义务。

  • 第16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17题:

    王奶奶向其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奶奶的两个儿子每个月应该各向王奶奶支付赡养费500元。关于此案如何执行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
    B:并非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而是如果王奶奶的子女不自觉履行判决,由王奶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直接移送执行和由王奶奶申请执行都可以
    D:直接移送执行和由王奶奶申请执行都不可以

    答案:A
    解析:
    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本案的判决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应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之所以把这类法律文书规定为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是因为这类法律文书关系到老人的生活急需,而权利主体又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 第18题: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8年,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拒绝。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Y省A县法院
    • B、Y省B县法院
    • C、Y省C县法院
    • D、W省D县法院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 B、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 C、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 D、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社区里的刘大爷、刘大娘膝下无儿无女,而刘大娘已经70多岁了,并且体弱多病,从来没有工作过,也没有收入,老两口一直靠刘大爷的退休金过日子,在刘大爷正式退休后的十几年里养老关系一直在社区所在地的区社保局。昨天,刘大爷突然去世了,社区里的王协理员很快知道了这件事,马上到刘大娘家去走访慰问,并对刘大娘讲了一些有关刘大娘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 王协理员协助刘大娘申领丧葬补助和遗属津贴时,首先应()

    • A、告之权利
    • B、协助申领丧葬补助金、遗属津贴
    • C、告之申领结果
    • D、告之申领丧葬补助金、遗属津贴的程序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单选题
    王大娘年老体弱,在甲县独居,一直由儿子赡养。近年来,王大娘感到儿子支付的赡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要,要求居住在乙县的女儿也支付赡养费,但女儿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支付。王大娘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如果王大娘寻求法律援助,她当向()提出申请。
    A

    甲县法律援助中心

    B

    乙县法律援助中心

    C

    甲县人民法院

    D

    乙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 第22题:

    单选题
    王大爷和张大娘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娶妻李某,生有一子,女儿小王已出嫁。但儿子不幸于2009年遇车祸死亡。王大爷和张大娘都已经年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无法就近照顾老人,两位老人主要依靠儿媳李某供养。2014年,王大爷和张大娘先后去世,留下房屋3间,此时女儿小王回来要求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案例中儿媳李某可以作为公、婆的()法定继承人。
    A

    第一顺序

    B

    第二顺序

    C

    第三顺序

    D

    第四顺序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大娘年老体弱,在甲县独居,一直由儿子赡养。近年来,王大娘感到儿子支付的赡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要,要求居住在乙县的女儿也支付赡养费,但女儿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支付。王大娘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如果王大娘寻求法律援助,她应当向(  )提出申请。[2010年真题]
    A

    甲县法律援助中心

    B

    乙县法律援助中心

    C

    甲县人民法院

    D

    乙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
    解析: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故王大娘应向女儿所居住的乙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