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A:按录音遗嘱

题目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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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考点:遗嘱的撤销。
更多“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A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兰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嚼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 第2题:

    李某早年丧偶,有二子甲、乙远在外地工作,一远房侄子丙常来照料,李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18间房屋由甲、乙、丙三人平分,丙对此始终未表态,则( )。

    A.房屋由甲乙丙各得六间

    B.甲乙每人继承9间

    C.甲乙各得6间,其余收归国有

    D.甲乙未尽赡养义务,18间房屋归丙


    正确答案:B
    「考点」遗赠的有效条件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丙未表态,故视为放弃受遗赠,甲的遗产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甲、乙继承。

  • 第3题:

    江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将该摩托送给生前好友。江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摩托的部分效力如何()。

    A、该部分被撤销

    B、该部分无效

    C、该部分有效

    D、该部分效力待定


    标准答案:A

  • 第4题:

    有不有权力不给赡养费呢?

    一个父亲有两个儿子,但他什么都偏向小儿子,如今他有一套房子以前两兄弟是分好了的但没有字句凭证,但现在房子即将坼迁父亲不愿把房子分给大儿子了只想留给小儿子,于是大儿子有权力不给父亲赡养费吗?


     

    赡养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但你可以少给。

     

    赡养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不可以,根据法律,无论怎么样都要赡养老人的

  • 第5题:

    李某于2017年1月立下书面遗嘱,其死后遗产由三个儿子平分。2017年4月1日,李某去世。2017年4月2日,李某的大儿子知晓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和遗嘱的内容。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题中,继承从4月1日开始
    B.李某的大儿子在知晓其父去世后,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
    C.若大儿子还未通知其他继承人便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应当由大儿子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通知其他继承人
    D.若大儿子知晓遗嘱内容,故意藏匿遗嘱不通知其他继承人,则大儿子丧失继承权

    答案:A,B
    解析: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故选项B正确。在选项C中,应当由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通知其他继承人,故选项C错误。在D选项中,丧失继承权的原因并没有藏匿遗嘱,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

  • 第6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的存款。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意外不治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下列人员中,可以继承田某遗产的有( )。

    A.二儿子
    B.女儿
    C.小儿子
    D.小儿子之女
    E.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定继承。二儿子、小儿子、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A、B、C正确。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即发生转继承。此时小儿子之女是小儿子的继承人,其继承的是小儿子的遗产,而非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D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的是田某的遗产。所以选项E正确。

  • 第7题:

    刘某生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在该区有1幢100平方米的房屋,共4间,刘某有二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刘某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和女儿均在外市工作。刘某虽然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不孝敬,所以刘某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刘某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后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闻讯亦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其母的亲笔遗嘱,并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问: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女儿以及张三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大儿子为被告,二儿子为原告,女儿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大儿子是二儿子起诉的对象,所以为被告。二儿子认为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为原告。在本案中,女儿因持有其母亲的亲笔遗嘱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起诉讼,属于第三人参加之诉,但因其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虽没有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8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 B、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 C、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C

  • 第9题:

    问答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采纳哪一份遗嘱?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采纳1992年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因为经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

    二儿子和女儿

    B

    小儿子

    C

    小儿子之女

    D

    大儿子之子女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

    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

    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

    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

    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 C
    解析: 遗嘱的撤销。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乙对甲尽扶养义务,甲死后,其四问房屋归乙所有。乙按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甲临终前又立一自书遗嘱:“我死后两间房归乙,两间房留给儿子。”依照法律规定,四间房屋应 ( )
    A

    按法定继承处理

    B

    由乙与甲子各分得两间

    C

    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D

    由法定继承人协商处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山、白丽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3间。2001年李白二人立下遗嘱将东房一间给大儿子,西房一间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2年8月李山与大儿子发生矛盾,夫妻俩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西房一间分给小儿子。以后夫妻俩又为琐事与小儿子发生争吵,二人又于200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小儿子继承的西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当年,二人相继去世。其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A.按经公证过的遗嘱分割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李山、白丽的遗产

    C.按录音遗嘱分割李山、白丽的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A
    「考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A正确,BCD错误。

  • 第14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遗产的有( )。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正确答案:ABD
    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田某死亡后,其子女都有继承权。田某长子先于田某死亡,因此。田某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田某小儿子在田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因此,田某小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此时为转继承。注意:转继承人并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虽然转继承人可以继承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但这并不是依据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因此不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排除C项,但B项是正确答案。二儿子和女儿属于当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 第15题:

    甲乙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7年甲乙夫妇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问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予2010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问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关于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C
    [考点]遗嘱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应当按照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第16题:

    退休职工老张育有两个儿子,他曾立下遗嘱,死后财产由两个儿子均分。过了几年,老张中风瘫痪,卧床不起,大儿子一直在身旁照顾,而小儿子却对老张不闻不问。后来,老张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他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交待,自己死后的全部财产都归大儿子所有。后抢救无效,老张死亡。关于老张的小儿子的继承权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口头交待遗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
    B.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老张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交待无效,应以以前的遗嘱为准
    D.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未对老张尽赡养义务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老张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他在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 第17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18题:

    林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电脑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将该电脑送给生前好友。林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电脑的部分效力如何()

    • A、该部分被撤销
    • B、该部分无效
    • C、该部分有效
    • D、该部分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某老人早年丧偶,膝下甲、乙二子。甲常年在国外生活,老人与幼子乙共同生活。老人2014年1月曾立下遗嘱,表示要讲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小儿子,而将一套清朝家具留给大儿子甲。2015年,该老人将上述家具送给了侄子,并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了大儿子甲。2016年6月,老人去世。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侄子应向其甲归还家具
    • B、房屋应归其甲所有
    • C、乙只能继承其他未被处分的老人财产
    • D、乙可以请求甲分割上述房屋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单选题
    老马早年丧妻,有两子一女,2015年5月,老马去世,其生前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依法订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各一份,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处分给不同的子女,三份遗嘱相互冲突,根据《继承法》,老马的住房继承应当按照()办理。
    A

    自书遗嘱

    B

    公证遗嘱

    C

    代书遗嘱

    D

    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A市B区居民老梅因病去世,老梅在B区有私房三间。家住A市C区的大儿子大梅和家住D县的小儿子小梅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大梅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三间房。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大梅继承两间房,小梅继承一间房。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家住E县的老梅的女儿二梅得知情况后,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继承一间房屋。(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什么?(2)如何确定大梅和小梅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3)二审法院如何处理二梅的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老马早年丧妻,有两子一女。2015年5月,老马去世,其生前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依法订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各一份,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处分给不同的子女,三份遗嘱相互冲突。根据《继承法》,老马的住房继承应当按照(  )办理。[2016年真题]
    A

    自书遗嘱

    B

    公证遗嘱

    C

    代书遗嘱

    D

    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第23题:

    问答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假如甲、乙二人想实现自己的最后遗嘱,则其在世时应如何来做?

    正确答案: 应当在其在世时,将最后的录音遗嘱提交公证处公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林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电脑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将该电脑送给生前好友。林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电脑的部分效力如何()
    A

    该部分被撤销

    B

    该部分无效

    C

    该部分有效

    D

    该部分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