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妻子遭遇车祸,造成严重脑震荡,甲 为筹集巨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将自己的一块名表出 售于乙。乙见甲处境困顿,明知该表价值10万元,却提出以1万元购买。甲讨价还价再三,乙始终不让步,甲无奈于2006年2月1日将该表以1万元的 价格出售于乙。半年后,甲妻病故。甲于2007年l 月10日向乙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返还该表,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B.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 C.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D.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题目

甲的妻子遭遇车祸,造成严重脑震荡,甲 为筹集巨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将自己的一块名表出 售于乙。乙见甲处境困顿,明知该表价值10万元,却提出以1万元购买。甲讨价还价再三,乙始终不让步,甲无奈于2006年2月1日将该表以1万元的 价格出售于乙。半年后,甲妻病故。甲于2007年l 月10日向乙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返还该表,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还表 B.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 C.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还表 D.甲无权主张退款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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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素有仇恨,一日,甲见乙持匕首朝自己走来,遂拾起一块石头掷向乙,致乙重伤,后发现乙所持的匕首不过是玩具而已。甲的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避险过当

    C.犯罪

    D.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CD
    解析:甲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假想防卫,他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 第2题:

    甲因得知自己重病,不久于人世,故拟定书面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其学生乙,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甲的法定继承人丙该遗嘱后未表态,乙得知该遗嘱后表明自己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丙在知道该遗嘱两个月内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丙放弃继承
    B.若乙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乙接受遗赠
    C.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D.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遗赠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选项A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为ABC。

  • 第3题:

    甲因车祸死亡,妻子、父母、儿子儿媳、兄弟姐妹等人悲痛欲绝。经协商,甲生前留下的房产归其妻子所有,但未办理继承公证。迫于生计,现甲妻拟将房屋出售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妻子、父母、儿子儿媳、兄弟姐妹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B、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仅需甲妻自己签署即可
    C、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需甲的妻子、父母、儿子共同签署
    D、甲妻出售房屋的行为与甲的儿媳无关

    答案:C
    解析:
    A项,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遗产为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例如,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如业主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房屋出售,为谨慎起见,将所有继承人视为共同共有人。本案中,甲的儿媳不是继承人,故不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BCD三项,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如业主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房屋出售,为谨慎起见,将所有继承人视为共同共有人。在此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要求所有继承人共同签订(或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且要求已婚的继承人的配偶出具其亲笔签名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 第4题:

    甲与乙索有仇恨,一日,甲见乙持匕首朝自己走来,遂拾起一块石头掷向乙,致乙重伤,后发现乙所持的匕首不过是玩具而已。甲的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避险过当

    C.犯罪

    D.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CD
    解析:甲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假想防卫,他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 第5题:

    甲因车祸死亡,妻子、父母、儿子儿媳、兄弟姐妹等人悲痛欲绝。经协商,甲生前留下的房产归其妻子所有,但未办理继承公证。迫于生计,现甲妻拟将房屋出售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妻子、父母、儿子儿媳、兄弟姐妹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B.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仅需甲妻自己签署即可
    C.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需甲的妻子、父母、儿子共同签署
    D.甲妻出售房屋的行为与甲的儿媳无关

    答案:C
    解析:
    A项,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遗产为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例如,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如业主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房屋出售,为谨慎起见,将所有继承人视为共同共有人。本案中,甲的儿媳不是继承人,故不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BCD三项,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如业主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房屋出售,为谨慎起见,将所有继承人视为共同共有人。在此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要求所有继承人共同签订(或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且要求已婚的继承人的配偶出具其亲笔签名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