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份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因而就全部债务要求甲承担。甲承担该债务后,其( )。A.只能向丙追偿B.可以向丙追偿,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一半债务C.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债务D.不能向乙追偿

题目

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份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因而就全部债务要求甲承担。甲承担该债务后,其( )。

A.只能向丙追偿

B.可以向丙追偿,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一半债务

C.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债务

D.不能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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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连带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没有约定保证具体份额,应认定为连带责任。该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更多“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份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没有得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此后,由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担保责任。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丙、丁的保证方式均未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
    C.若甲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向丙或丁请求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
    D.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需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是: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见《担保法解释》第19—21条规定) 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丙、丁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 第2题: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
    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
    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3)选项D: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并且没有与债权人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或数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 第3题:

    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必须先起诉乙,经强制执行未果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B.无论乙所负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丙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乙追偿
    C.丙有权主张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D.乙所负债务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丙仍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选项A:在连带 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选项BC: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3月1日-2017年3月1日,截止至2017年4月1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选项D: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14年3月1日一-2014年9月1日,截止至2017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自行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按照原保证合同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不再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将部分债务转让,丙公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必须先起诉乙,经强制执行未果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B.无论乙所负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丙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乙追偿
    C.丙有权主张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D.乙所负债务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丙仍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3月1日-2017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1)选项A: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选项BC: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3)选项D: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9月1日,截止至2017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