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武、郑、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魏与武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郑、王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郑、王有权监督魏、武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魏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武可以对魏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魏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郑、王有权决定撤销对魏的委托

题目

魏、武、郑、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魏与武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郑、王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郑、王有权监督魏、武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魏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武可以对魏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魏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郑、王有权决定撤销对魏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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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更多“魏、武、郑、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魏与武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的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答案:错
    解析:

  • 第2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故在合伙企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二人没有合伙事务执行权,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故在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时,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C项正确,不当选。
    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故D项正确,不当选。

  • 第3题:

    (2019年)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C.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D.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E.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选项BCE:法律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3)选项D: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 第4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在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因此,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如果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

  • 第5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C.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D.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E.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选项BCE:法律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3)选项D: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