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优质棉50吨,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公司预付3万元价金。后应甲厂要求,乙公司又支付定金2万元。事后,甲厂因故违约,未向乙公司提供棉花。甲厂应向乙公司依法偿付多少金额?( )A.5万元C.7万元B.4万元D.7万元及可能的价款利息

题目
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优质棉50吨,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公司预付3万元价金。后应甲厂要求,乙公司又支付定金2万元。事后,甲厂因故违约,未向乙公司提供棉花。甲厂应向乙公司依法偿付多少金额?( )

A.5万元

C.7万元

B.4万元

D.7万元及可能的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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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机械厂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机械厂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A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机械厂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机械厂应于ll月1日之前交付A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A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依约向甲机械厂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机械厂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A设备,并于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机械厂: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A设备,特提出解约买卖合同。甲机械厂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机械厂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A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机械厂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机械厂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A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甲机械厂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机械厂可以将A设备提存。 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设备,则债务人就可以将设备提存。 (2)甲机械厂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甲机械厂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额并赔偿损失。 (3)如果甲机械厂同意解除合同,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设备。 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所以,尚未交付的A设备就不用再交付。 如果甲机械厂同意解除合同,应当向乙公司返还100万预付款。 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预付款不是定金,没有担保的性质。所以,此时甲机械厂应当返还乙公司l00万预付款。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甲机械厂与丙公司。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丙公司与债权人甲机械厂。 (5)甲机械厂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甲机械厂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第2题:

    甲电子配件厂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芯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先支付15%的货款即15万元,甲厂送货后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甲厂送货后,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遂与甲厂协商,由丙公司承担债务,甲厂同意。
    问: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甲厂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厂,能否发生效力?


    答案:
    解析:
    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负担。在并存的债务负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 第3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定金罚则中要求主合同必须有效,题目中施工项目没有中标,即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此时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 第4题: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20万元,甲厂向乙厂支付定金3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3%的违约金.后该合同因乙厂超越经营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正确表述是下列哪几项?( )

    A.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

    B.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3万元

    C.乙厂应支付甲厂违约金6000元

    D.甲厂无权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


    正确答案:BD
    18. BD[解析]合同被宣告无效,因此乙厂不需支付违约金,但是应返还定金.

  • 第5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 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甲中标时合同成立。后甲没有中标,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一个违约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此,合同不成立,乙水泥厂应当返还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