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题目

试述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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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刑事诉讼的代理是指优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入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代理有以下特征:(1)被代理人只能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话动,诉讼代理人活动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行为如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4)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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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参考答案:

    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特征: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类型: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 第2题:

    试述投标决策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参考答案:建设工程投标决策,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商为实现其生产经营目标,针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决定寻求并实现最优化的投标行动方案的策略和办法。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一、自身因素(l)技术方面。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及水平和能力;施工队伍的专业特长、施工经验;一定的专业技术设备;合作伙伴的水平、经验和能力。(2)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周转资金;补充固定资产和机具设备的资金;各种担保能力;各种税款和保险的能力;抵御各种因素造成的风险能力以及国际工程承包中的资金垫付能力等。(3)管理方面。包括管理人员及经验和能力;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在工期、定额、人员、材料、质量、合同、奖罚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4)信誉方面。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讲信用,守合同;安全施工;质量和工期的保证等方面。二、客观因素(1)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包括业主的合法地位;支付能力;履约信誉;监理工程师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等。(2)竞争对手和竞争形势,包括竞争对手的企业性质和大小、资质等级、专业特长、在建工程项目状况;竞争对手的多少等。(3)政策法规的情况。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地方的规章和规定;有关政策的导向;以及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原则。(4)风险因素。包括由于政治、经济、自然、合同本身以及在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不可预见事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 第3题:

    试述清热药的概念及分类
    清热药是以清泄里热为主要作用的药物之总称。清热药中,以泻火为主的称清热泻火药;以解毒为主的称清热解毒药;以凉血为主的称清热凉血药;以燥湿为主的称清热燥湿药;以清虚热为主的称清虚热药。

  • 第4题:

    试述间谍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
    (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具备上述三种间谍的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 第5题:

    试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答案:
    解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前提条件是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总是行政主体。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在行政诉讼中活动的主体既有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又有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行政诉讼起因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相对人的起诉行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来启动诉讼程序。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且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进行依法变更外,一般也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度性进行审查。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行政诉讼主张权利的行政相对人不负或少负举证责任,而由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