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病故,留下一套价值 200 万的住房,存款 100 万元;甲还欠丁 150 万元未还。经查,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其生前立有遗嘱,房屋由大儿子乙继承,但未提明存款的处理。现丁主张债权。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应由乙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应由乙丙平均分担债务C.乙和丙应当各自以继承所得清偿债务D.乙应偿还丁 100 万

题目

甲病故,留下一套价值 200 万的住房,存款 100 万元;甲还欠丁 150 万元未还。经查,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其生前立有遗嘱,房屋由大儿子乙继承,但未提明存款的处理。现丁主张债权。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应由乙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应由乙丙平均分担债务

C.乙和丙应当各自以继承所得清偿债务

D.乙应偿还丁 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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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甲按罗某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按罗某的遗赠分得钢琴一架(价值2万元),丙按法定继承得到商品房一套(价值8万元)。经查罗某生前尚欠丁债务3万元,丁的债权应怎样清偿?()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2万元,甲还1万元
    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
    D.丙还3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的,首先从法定继承的财产中予以清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2题:

    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

    A.甲有1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
    C.丙欠甲1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
    D.甲将价值1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

    答案:C
    解析:
    A选项债务人不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B选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允许行使代位权。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C选项可以行使代位权。

  • 第3题:

    32、姜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甲按遗嘱继承5万元现金,乙按遗赠分得字画一幅价值8万元,丙和丁按法定继承分得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经查,江某生前尚欠戊债务六万元,欠戊的债应由()

    A.甲乙丙丁偿还

    B.甲丙丁偿还

    C.乙偿还

    D.丙丁偿还


    D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起字号为“路边油条铺”,油条铺共有资产5万元,欠丁款项7万元;乙、丙无资产,甲仍有个人资产2万元,甲欠戊个人债务2万元。此时,债务应如何清偿?
    A.先还丁 B.先还戊
    C.丁、戊平均受偿 D.由甲决定先还丁或戊


    答案:B
    解析:
    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对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法学原理,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用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多数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受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受偿,即合伙债务优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优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多数学者认为,双重优先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较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我国在《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的清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故本题选项为B。

  • 第5题:

    江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甲按遗嘱继承5万元现金,乙按遗赠分得字画一幅(价值8万元),丙和丁按法定继承分得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经查,江某生前尚欠戊债务6万元。欠戊的债应由(  )。


    A.甲、乙、丙、丁偿还

    B.甲、丙、丁偿还

    C.乙偿还

    D.丙、丁偿还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法条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和方法。依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所以应由法定继承人丙和丁首先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丙和丁所得遗产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被继承人生前欠戊债务6万元,法定继承人丙和丁所得遗产足以清偿债务。因此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不选。 【评注】熟记《继承法意见》第62条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轻松应答此类题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