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有何规定?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应当收回采集证。

  • 第2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并接受怎样的处罚?


    参考答案: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
    (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
    (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

  • 第3题:

    《草原法》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什么费用?


    参考答案: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第4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草原征用、使用审核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参考答案: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5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