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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正确答案:
    这是与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第2题:

    试简述我国消费者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的附随义务。


    答案:我国消费者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是一种附随义务。理由如下:首先,消费者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通过投诉或诉讼等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当然他们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任凭自身权益的丧失。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存在的。如果法律对于消费者任意放弃权利不作任何表示,无异于认为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完全依赖于消费者是否追诉。这样,经营者行为的根本违法性被相对违法性取代,不仅容易使人们在认识上产生偏差,也有损法律的严谨性。其次,消费者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如果说消费者对自己的义务主要依赖于消费者自身的意愿,是可以放弃的话,那么消费者对社会的义务就是消费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在伪劣商品经营与消费过程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消费者,其特定权利受到了侵害。作为消费交易另一方的经营者,除了实施既存的侵害外,还具有危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潜在威胁。此时的消费者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在享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之权利的同时,还具有防止这种潜在威胁变成危害事实的义务,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仅仅是根据自身的意思自治而可有可无的选择,同时也是其对于社会所负有义务的客观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和对等性。所以,消费者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不仅是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应当为法律所明确的义务。

  • 第3题:

    简述保险人履行赔偿给付义务的主要内容


    保险人履行赔偿给付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赔偿金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赔偿金的支付方式通常为现金形式,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 第4题:

    试简述我国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答案: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是指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应承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换个角度来说,即为消费者的权利。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列举了经营者的以下义务:1.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4.对缺陷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6.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7.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8.品质担保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9.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以上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0.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1.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2.依法收集、使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第5题:

    简述经营者的义务。


    参考答案:(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