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擅自将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2个月后甲回 来得知此事。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甲可以要求丙返还照相机B.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C.甲不能要求丙返还照相机D.甲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题目

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擅自将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2个月后甲回 来得知此事。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可以要求丙返还照相机

B.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C.甲不能要求丙返还照相机

D.甲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相似考题
更多“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擅自将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2个月后甲回 来得知此事。那么下列说法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视机,在保管期间乙未经甲同意将电视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

    B.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视机所得的款项

    C.甲可以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后可向乙追偿

    D.乙与丙之间的电视机买卖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A
    A【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时,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但是第三人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然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 第2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台二手电视机卖给乙,乙一个月后付清货款。后甲得知丙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便将该电视机当场卖给了丙,但丙未付款。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要求将该电视机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电视机,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电视机

    C.乙无权要求丙直接交付该电视机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D
    甲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条件,甲没有将电视机交付给乙,说明甲仍享有该电视机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能,甲有权对该电视机进行处分,将其交付于丙,因此甲与丙之间就买卖该电视机所订立的合同也真实有效,而且丙由于受领交付而享有了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原则,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电视机,也无权要求甲向丙讨还电视机。乙只能通过主张甲违反买卖合同,而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3题:

    村民欲外出打工,将其电视机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在甲外出打工期间,将该电视机谎称为己所有卖给丙,在丙支付合理的、相应的价款的同时将电视机交付于丙。关于这一事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A.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该台电视机
    B.丙享有该台电视机的所有权
    C.由于乙无权处分该台电视机,所以在甲不予追认时,乙处分行为无效,丙不能获得该台电视机的所有权
    D.甲丧失对该台电视机的所有权,并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
    E.甲丧失对该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且无权请求乙赔偿损失

    答案:A,B,D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15
    表见代理部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目中,丙为善意第三人,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丙享有该台电视机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该台电视机,但是,甲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

  • 第4题:

    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视机,乙未经甲同意将电视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形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视机所得的款项

    B.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

    C.甲可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后可向乙追偿

    D.乙可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


    正确答案:B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出质给乙,乙又擅自将该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丙使用,丙在搬动电视机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其摔坏,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有权将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使用
    B.乙无权将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使用
    C.乙应当承担电视机的损失
    D.乙、丙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丙无需承担电视机的损失

    答案:B,C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十一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