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结婚后无房居住,2006年l0月1日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用于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2007年4月12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则(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l0万元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与乙分别偿还5万元D.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乙偿还10万元

题目

甲与乙结婚后无房居住,2006年l0月1日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用于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2007年4月12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则( )。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l0万元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与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乙偿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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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则甲向其弟所借的钱(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正确答案:C
    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清偿。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言外之意,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对于债务的清偿,夫妻可以协商。在协商不成时厂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只要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对方对此个人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本题中,甲、乙夫妻购置的商品房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故应由二者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

  • 第2题:

    甲与乙结婚,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2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夫妻共同居住。两年后,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由()偿还。

    A:甲
    B:乙
    C:夫妻共同财产
    D:先由甲偿还,甲的财产不够偿还时再由乙偿还

    答案:C
    解析:
    夫妻一方负债,如果其用途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本题中,甲婚后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借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 第3题: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2003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则甲向其弟所借的钱(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答案:C
    解析:
    【精解】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言外之意,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的清偿,夫妻可以协商,在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只要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本题中,甲、乙夫妻购置的商品房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故选C项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结果1年后甲做生意亏本,根本无力还款。这时乙了解到,甲的亲戚丙拖欠甲一笔装修费6万元,到期半年多仍未交付,甲不好意思向丙催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以甲的名义向丙要回6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B.丙在外地居住,乙前往丙住处的路费由丙承担

    C.乙可以自己名义向丙要回6万元及延迟交付的违约金,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 己的债务

    D.乙可以自己名义向丙要回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D

    掌握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债权人可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使第三人直接对债务人为给付,但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5题:

    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答案:A,B,C,D
    解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A项、D项错误。根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B项、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