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以其对高某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代位行使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以高某不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抗辩权 D: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高某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题目
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以其对高某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代位行使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以高某不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抗辩权
D: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高某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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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三人同意,刘某人伙,刘某与三人约定刘某对人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无效
    B.刘某对人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C.刘某对人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D.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A
    解析:
    。考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责任时的效力。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 第2题:

    (2017年)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张某、李某、刘某)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3题:

    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4题: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该合伙企业清算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
    ②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
    ③剩余部分13.6万元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

  • 第5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三人同意,刘某入伙,刘某与三人约定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无效
    • B、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 C、刘某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 D、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单选题
    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7题:

    单选题
    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无力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代位行使赵桌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

    以其对高某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

    代位行使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

    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高某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三人同意,刘某入伙,刘某与三人约定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无效

    B

    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C

    刘某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D

    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责任时的效力。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 第10题:

    赵某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5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 元债务已到期,赵某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 是( )。
    A.代为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解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 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第11题:

    刘某、关某、张某各出资10万元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平均分担亏损。1年后,合伙企业亏损,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后,仍欠胡某6万元,下列关于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刘某清偿全部6万元债务,可以向关某追偿2万元,向张某追偿2万元
    B.如果刘某、张某各清偿3万元债务,刘某张某均可以向未清偿的关某追偿1万元
    C.如果刘某清偿4万元,关某清偿2万元,刘某可以向未清偿的张某追偿2万元
    D.如果刘某只清偿2万,不可以再向关某张某追偿

    答案:A,B,C,D
    解析: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 第12题: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丁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损失应由丁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3题: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刘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 第14题:

    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单选题
    赵某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个体工商户王某l5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代为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 D
    解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火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火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第16题:

    问答题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若欠银行的贷款不能全部清偿,银行要求丁公司偿还差额部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银行的要求不正确。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丙公司的出质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单选题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

    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

    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

    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江某欠罗某的7万元债务,是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罗某不得以其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