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

题目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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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 将1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 店的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 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 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正确 的处理结果是:( )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賠偿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 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保管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责任 问题。饭店和韩玉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韩玉将物 品交给饭店保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 立,不存在无效之理由,故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本题中,虽然饭店未收取保管费,但饭店和韩玉之间不 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饭店负一般过错责任。因此,本 题正确选项为A。

  • 第2题:

    【单选题】被形容为糯米粥的是()。

    A.和田籽玉

    B.青海玉

    C.俄玉

    D.韩玉


    和田籽玉

  • 第3题:

    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条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经查,王天民是韩玉笙同村的王大水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对于此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笙所有,他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B.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C.由韩玉笙和王大水平分

    D.应归王大水所有


    D 解析:本题涉及埋藏物的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埋藏物有所有人的,或者存在所有人的继承人的,由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只有所有人不明时,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本题中,该银元为王天民所埋,王天民已死亡,其继承人王大水自然取得该埋藏银元的所有权。

  • 第4题:

    【单选题】被形容为荞麦粥的是()。

    A.俄罗斯玉

    B.青海玉

    C.梅岭玉

    D.韩玉


    梅岭玉

  • 第5题:

    【单选题】下列细、中、粗结构都有可能的是()。

    A.韩玉

    B.梅岭玉

    C.俄玉

    D.青海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