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海星公司的乙分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自身原因向甲借款5000万元,甲要求杨某以乙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且盖上乙公司的公章。杨某拿出来公司的委托授权书告诉甲对外担保超出来了乙公司的授权范围,甲坚持仍让杨某盖上了乙公司的公章。债务到期后,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是无权代理B.杨某是表见代理C.合同无效D.合同可撤销

题目
杨某是海星公司的乙分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自身原因向甲借款5000万元,甲要求杨某以乙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且盖上乙公司的公章。杨某拿出来公司的委托授权书告诉甲对外担保超出来了乙公司的授权范围,甲坚持仍让杨某盖上了乙公司的公章。债务到期后,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是无权代理

B.杨某是表见代理

C.合同无效

D.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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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表见代理;缔约过失责任;有权代理;代表行为【详解】本题A项,《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乙以董事的身份出面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说明甲公司印章管理混乱,具有可责性,构成丙公司合理相信的理由,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A项当选。B项,《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此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不过,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目前在我国仍然是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本项中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甲公司负有返还款项的责任,此系不当得利之返还,依然是民事责任。换句话说,无论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均需承担民事责任。C项,这是个有权代理行为,合同成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D项,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无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收钱之后是否人账,甲公司均需承担合同责任。

  • 第2题:

    杨某是甲公司业务员,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老客户,杨某专门负责甲乙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后杨某辞职。甲公司并没有将该事项通知乙公司,也没有收回杨某的空白合同。后杨某拿着这些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多项业务合同,给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根据规定,该损失应当由(  )承担。

    A.杨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杨某和甲公司共同

    答案:B
    解析:
    杨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直接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人杨某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担。

  • 第3题:

    5、张某、温某拟设立甲公司。张某、温某以自己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办公场地,甲公司设立成功后在外地开设丙分公司,丙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因乙公司到期未收到租金,所以关于乙公司权利主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

    B.乙公司不得要求温某承担责任

    C.乙公司有权选择张某、温某或者甲公司支付租金

    D.丙分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仍可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本题答案:B, D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要作为被告面临大的诉讼,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告诉自己的朋友冯某,冯某立刻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抛售,冯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B: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频繁进行丁公司股票的买卖,使丁公司股票的价格暴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丁公司的股票抛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某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D:甲公司的董事杨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公款划人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卖股票的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杨某的做法合法

    答案:A,B,C
    解析:
    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

  • 第5题: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B
    解析:
    关注向内部人提供借款的禁止方向:(1)母公司直接提供借款给其自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将借款提供给其自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禁止母公司将借款提供给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