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题目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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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韵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条,甲的抢劫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实行终了。“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如抢劫犯罪分子举刀胁迫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杀人犯罪分子举枪向被害人射击等。本题中,从客观方面看,甲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已经超过了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有利条件的预备阶段,从而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危险。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逐渐明确,并在这一目的支配下,把犯罪向能够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阶段推进。所以,B项排除。抢劫行为从实施暴力开始,直至取得财物之前,都处于“正在实行”过程中,而不是使用暴力,就实行终了。
    所以,A项排除。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是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可以继续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愿而非被迫,放弃了继续犯罪、完成犯罪的意图。至于其动机,可以是因为真诚悔悟,也可以是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和怜悯,还可以是害怕罪行暴露受到惩罚。本题中,被害人与行为人甲认识,虽然甲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存在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分子放弃犯罪意图。甲如果执意要抢劫,仍然可以得逞,从而达到既遂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所以,C项排除。

  • 第2题:

    某日深夜,甲携带凶器抢劫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后扭头便走。甲的行为性质是( )。

    A.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答案:A
    解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中甲携带凶器抢劫乙,说明甲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进入实行阶段,发现是自己的熟人后扭头便走,自动放弃了对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因此选择A项。

  • 第3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哪一种?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 第4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抢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如果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选项A中,虽然汽车也能致人死亡,但并非“凶器”,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甲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耳环的占有,属于盗窃罪而非抢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选项C中,甲的行为符合上述的第(2)项规定,应该以抢劫罪论处,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第5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