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老伴生有儿子王一、王二,两人都已成家另过。王一有一女儿,王二有两个儿子。2005年王二因车祸去世,老王因经不住失去儿子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王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数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老王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王一,其余财产未作处理。而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一又遇车祸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二因比老王早去世,不能继承老王的遗产B.虽然王二遇车祸而死,但仍能与其母亲平分老王未作处分的财产C.王一的女儿可行使王一的遗产继承权,但房屋字画除外D.王二的两个儿子不可以继

题目

:老王与老伴生有儿子王一、王二,两人都已成家另过。王一有一女儿,王二有两个儿子。2005年王二因车祸去世,老王因经不住失去儿子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王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数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老王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王一,其余财产未作处理。而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一又遇车祸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二因比老王早去世,不能继承老王的遗产

B.虽然王二遇车祸而死,但仍能与其母亲平分老王未作处分的财产

C.王一的女儿可行使王一的遗产继承权,但房屋字画除外

D.王二的两个儿子不可以继承王二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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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继承法》第11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T--早于被继承人老王死亡,当然不能继承老王遗产,但王二的两个儿子可代位继承王二的份额,这是代位继承。故A正确,D错误。王一死亡发生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故发生转继承,王一女儿依法可以取得对王一遗产的继承权,包括其因遗嘱继承得来的房屋、字画,故C错误;又由于q=--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未作处分的遗产应当由王一、王二的母亲、王二的子女共同继承,故B错误。
更多“:老王与老伴生有儿子王一、王二,两人都已成家另过。王一有一女儿,王二有两个儿子。2005年王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AD

  • 第2题:

    (2016年)老周有大周、小周两个儿子,小周在年幼时被他人依法收养。2009年,离异多年的老周与王某再婚,王某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小利。2015年6月,大周及其子均得病去世,留下老周曾孙小明,老周于2015年11月去世,无遗嘱。根据《继承法》,老周下列亲人中,有权继承老周遗产的是()。

    A.小周、王某
    B.小周、小明
    C.小明、王某
    D.小利、王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小周因被他人依法收养,故无权继承老周的遗产。老周再婚时,继子小利已成年,与老周无抚养关系,故小利也无权继承老周遗产。大周及其子均得病去世,故原本由他们继承的遗产通过代位继承由小明继承。故有权继承老周遗产的人是其配偶王某和小明。

  • 第3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4题:

    老周有大周、小周两个儿子,小周在年幼时被他人依法收养。2009年,离异多年的老周与王某再婚,王某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小利。2015年6月,大周及其子均得病去世,留下老周曾孙小明。老周于2015年11月去世,无遗嘱。根据《继承法》,老周下列亲人中,有权继承老周遗产的是( )。

    A.小周、王某
    B.小周、小明
    C.小明、王某
    D.小利、王某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题中,老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王某是老周的配偶,其有权继承老周的遗产。老周与王某再婚时小利已经成年,其与老周不存在扶养关系,故无权继承。老周的儿子大周先于被继承人老周死亡,将发生代位继承,而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故老周的曾孙小明可以继承老周的遗产。《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小周因年幼时被他人收养而与老周之间的父子关系终止,其无权继承老周的遗产。

  • 第5题:

    老周有大周、小周两个儿子,小周在年幼时被他人依法收养。2009年,离异多年的老周与王某再婚,王某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小利。2015年6月,大周及其子均得病去世,留下老周曾孙小明,老周于2015年11月去世,无遗嘱。根据《继承法》,老周下列亲人中,有权继承老周遗产的是(  )。

    A.小周、王某
    B.小周、小明
    C.小明、王某
    D.小利、王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小周因被他人依法收养,故无权继承老周的遗产。老周再婚时,继子小利已成年,与老周无扶养关系,故小利也无权继承老周遗产。大周及其子均得病去世,故原本由他们继承的遗产通过代位继承由小明继承。故有权继承老周遗产的人是其配偶王某和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