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与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原料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代扣代交消费税32143元。请进行下列情况的会计处理。(1)、卷烟厂收回烟丝直接出售。正确答案:(1)、发出材料(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借:委托加工物资52143(20000+32143)贷:原材料5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银行存款55543(3)、材料验收入库借:原材料107143贷:委托加工物资107143(2

题目

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与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原料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代扣代交消费税32143元。请进行下列情况的会计处理。(1)、卷烟厂收回烟丝直接出售。

正确答案:(1)、发出材料(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借:委托加工物资52143(20000+32143)贷:原材料5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银行存款55543(3)、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107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107143(2)、卷烟厂收回烟丝再加工为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19880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1)、发出材料(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借:委托加工物资52143(20000+32143)贷:原材料5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银行存款55543(3)、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107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107143(2)、卷烟厂收回烟丝再加工为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19880元。
正确答案:(1)、发出材料:(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
贷:原材料5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代扣税金——待扣消费税32143贷:银行存款55543(3)、材料验收入库(4)、对外销售取得收入借:原材料75000借:银行存款52650
贷:委托加工物资7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60*2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5)、计提消费税(6)、抵扣烟丝已纳税额
应交消费税额=150*3+45000*36%=16650(元)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额=2580+32143-19880=14843(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6650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4843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6650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4843(7)当月实际交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07贷:银行存款1807
更多“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与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原料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业务中,属于某卷烟厂受托加工业务的为( )。

    A.卷烟厂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B.由卷烟厂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C.由卷烟厂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D.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卷烟厂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受托加工业务。ABC不属于受托加工业。

  • 第2题:

    (2019年)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税务机关发现其3月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为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烟丝消费税为30%,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说明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95+20)÷(1-30%)×30%=49.29(万元)。
      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甲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3题:

    红松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10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36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 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剩余50%全部销售,售价10万元。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请计算红松卷烟厂委托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分别应纳的消费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从价税56%,从量税150元/箱)


    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取得普通发票的增值税;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 第4题:

    2019 年 4 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 8 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 1.272 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 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 6.5 万元,另 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 40 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 80 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

    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 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 150 元)

    答案:
    解析:
    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8+1.272)÷(1-30%)=13.25(万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13.25×30%=3.98(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的上述烟丝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40×150÷10000=0.6(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60×45%=27(万元)
    应纳消费税=(0.6+27)-3.98×50%=25.61(万元)

  • 第5题: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其3月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为50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收回烟丝后已经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120万元,烟丝消费税为30%。
      要求: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说明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120×30%=36(万元)。
      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甲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