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因兄弟刘利占有父母遗留的全部房产及存款等遗产拒绝分割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讼中他们的堂兄刘岩提出因刘胜.刘利父母生前表示他们去世后有一间房屋由刘岩继承,该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要求参加诉讼,刘岩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A.无独立请求权人B.共同原告C.有独立请求权人D.共同被告

题目
刘胜因兄弟刘利占有父母遗留的全部房产及存款等遗产拒绝分割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讼中他们的堂兄刘岩提出因刘胜.刘利父母生前表示他们去世后有一间房屋由刘岩继承,该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要求参加诉讼,刘岩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

A.无独立请求权人

B.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人

D.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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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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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三、刘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刘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刘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刘三认为刘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刘四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刘三继承,刘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当刘三提出让刘四搬走时,刘四不同意,故刘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刘四腾走。刘四在答辩中称刘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有继承该四间房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刘三腾房。在诉讼进行中,刘三、刘四的叔叔刘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刘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刘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刘三、刘四、刘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刘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刘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参考答案:1.刘三为原告,刘四为被告,刘恩义为第三人。刘三提起诉讼,是原告,刘四是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刘恩义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主张权利,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刘四死后,如果有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刘四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如果没有继承人,应裁定终止诉讼。
    3.刘三撤诉,应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2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在诉讼过程中,刘稳因病情恶化去世,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应中止诉讼,等待刘永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
    B.应判决驳回刘稳的诉讼请求
    C.应终结诉讼
    D.应延期审理,等待刘永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

    答案:C
    解析:
    考查适用诉讼终结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项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因此,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5、张某向刘某购买一头猪,赵某因丢失猪而认定张某家的猪是他的,遂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返还。诉讼中法院通知刘某参加诉讼,刘某在该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A.被告

    B.证人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4题:

    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刘男的父母
    B:刘小男
    C:刘小女
    D:刘女

    答案:B,C
    解析:
    被继承人刘男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女是刘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刘男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刘男的父母对刘男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而刘小男、刘小女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则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刘女作为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果接受遗产必须积极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刘女没有作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因此,刘男的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应由刘小男和刘小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

  • 第5题:

    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  )。

    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D.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刘某与张某已经办理完结婚姻登记,已经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张某作为刘某的配偶,是刘某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此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