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警察与某甲有私仇,便乘某甲因赌博被抓到派出所进行讯问时用器械将其打伤,这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某警察与某甲有私仇,便乘某甲因赌博被抓到派出所进行讯问时用器械将其打伤,这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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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2题:

    某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1998年,某甲因赌博欠下某乙赌债1万元。1999年,某甲因生活所迫,向某丙借款5000元。2000年,某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财产以后,某甲又向某丁借款2000元。鉴于某甲已无财产偿还债务,某乙、某丙和某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某甲欠他们的债。

    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偿还某甲欠某丙的债务。而某甲欠某乙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某甲欠某丁的债务属于没收财产以后所欠的债务,所以不应当偿还。

  • 第3题:

    共用题干

    某乙(现役军人)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过程中,被某甲以暴力的手段拘禁在家中,并将其捆绑以阻碍某乙离开,使某乙不能完成上级交代的军事任务。某甲的行为:()
    A: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B: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
    C:构成妨害公务罪
    D: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


    【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


    【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 第4题:

    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正确答案:A
    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5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某甲构成:()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详解: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某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题中,某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