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家多次被盗,一天吴某回家正遇程某在房内行窃。吴某上前抓住程某,程某用拳猛击吴某胸部。吴某拿起木棒击打程某头部一下致其倒在地上,程某正要起身,吴某紧接着又猛打程某腰部一下,致程某三根肋骨骨折而残废。吴某的行为应属于()。A.防卫过当B.事后防卫C.正当防卫D.报复侵害

题目
吴某家多次被盗,一天吴某回家正遇程某在房内行窃。吴某上前抓住程某,程某用拳猛击吴某胸部。吴某拿起木棒击打程某头部一下致其倒在地上,程某正要起身,吴某紧接着又猛打程某腰部一下,致程某三根肋骨骨折而残废。吴某的行为应属于()。

A.防卫过当

B.事后防卫

C.正当防卫

D.报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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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第2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根据案情,以下对吴某行为性质正确的判断是( )。

    A.正当防卫
    B.偶然防卫
    C.相互斗殴
    D.防卫挑拨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吴某先辱骂钱某,钱某不堪辱骂扑上去打吴某,吴某随即捅伤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挑拨,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项。

  • 第3题: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

  • 第4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钱某发现情况不妙,转身逃跑,吴某持刀追杀钱某。钱某路遇吴某六岁的女儿,遂上前掐住其脖子,要吴某住手。吴某不听警告,继续追上来,钱某于是将吴某的女儿掐死后逃走。这时钱某的行为性质是(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钱某将吴某女儿掐死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因此选择D项。

  • 第5题:

    5、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