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于2010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l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2010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

题目

2009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于2010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l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2010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

问:(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

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相似考题
更多“2009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 ”相关问题
  • 第1题:

    赵某被县公安局罚款1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后经确认,县公安局所作的罚款行政处罚违反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00元

    B.赵某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00元

    C.赵某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100元,市公安局赔偿100元

    D.赵某既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00又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00元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A、某著名球星因违反俱乐部规定被开除
    B、张某酒后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
    C、侯律师因收费问题受到律师协会处罚
    D、李书记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党籍

    答案:B
    解析: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本题目选项中,A、C和D均不属于由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B项则属于因当事人违法而由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

  • 第3题:

    54、清水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3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孙某不服,到期不交罚款,被按日收取滞纳金,收取滞纳金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错误

  • 第4题:

    县公安局以段某殴打韩某为由,对段某决定拘留8日、罚款500元。段某缴纳罚款并被关押8日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但未提出赔偿请求。县政府经审查认定段某未殴打韩某。县政府的下列哪些做法正确?()

    A: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B:撤销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
    C:责令县公安局返还已收的罚款
    D:责令县公安局赔偿段某因拘留所受损失

    答案:A,B,C
    解析:
    段某未殴打韩某,故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无事实根据,县政府应予撤销。A、B项均应选。《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直接针对财物(而非针对行为或人身自由),复议机关才可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故C项应选,D项排除。

  • 第5题:

    天天城区某街道张某的理发店与李某的便利店相邻。某日,因张某在便利店门口堆放物品,李某与之发生口角,经其他人劝开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拿起理发店的拖把打向李某,李某闪避不及被打中腿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有人见状打110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老关、小王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

    张某在继续追打李某的过程中,李某躲闪,拖把打到了李某便利店的玻璃门上(价值2000元),导致玻璃门破碎。对于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对张某按殴打他人进行处罚
    B.对张某按故意损毁财物进行处罚
    C.对张某损毁玻璃门的赔偿金可以调解
    D.对张某殴打他人进行处罚并裁决赔偿玻璃门损毁费用

    答案:A,C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张某用拖把追打李某致轻微伤,用殴打方式伤害他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对其治安处罚,故A项正确。打坏李某玻璃门的行为是张某在追打过程中造成的,不是故意而为,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故B项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于张某损毁李某的玻璃门的赔偿金,公安机关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可以进行治安调解,故C项正确。
    第一百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调解结案,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张某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对李某收到的损失应当告知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公安机关裁决,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