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某合资公司签订合同,把企业的名称转让给某合资公司,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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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某合资公司签订合同,把企业的名称转让给某合资公司,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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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陈某与某集团签订了1998~2007年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薪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同年7月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并与合资公司签订聘任协议。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谋职。2006年3月,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以陈荚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理由,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主张。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还是在合资公司?

    (2)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1)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合资公司。集团公司在法律上已经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2年7月事实上依法解除。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的聘任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且合资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集团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不合法,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合法。
    集团公司对陈某的赔偿请求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向陈某提出,集团公司迟到至2006年3月以后才提出赔偿请求,早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请时效,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至于合资公司对陈某的申诉请求,由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和培训协议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和协议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实际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资公司可以依据培训协议约定要求陈某支付为其支付的所有参观、学习、培训和交通等费用。

  • 第2题: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 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答案:A,B,D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合同法》第79、80条,《担保法》第50条。

  • 第3题:

    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可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是( )。

    A、境外甲公司与境内乙公司为设立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订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人丙公司将自己在合作企业中的出资转让给丁公司
    C、外方戊公司购买境内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
    D、外国人威尔斯购买中国公民张某在内资庚公司中的股权

    答案:C
    解析:
    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或者适用其他法律选择规则:(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 第4题:

    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利润分配【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虽然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经审查批准,但合营企业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这是强制性规定,故选项B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故选项C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故选项D正确。【陷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只有在《中外合资经营业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 第5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合同时,把甲企业的名称转让给乙企业,此合同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企业名称的转让必须取得企业登记机关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