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凡生前租住单位所有的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摩托车1辆,彩电1台,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

题目

赵凡生前租住单位所有的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摩托车1辆,彩电1台,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本题关键需要掌握抚恤金与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原则上,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伤残抚恤金则属于遗产。指定了本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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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参考答案:B, C

  • 第2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赵刚的遗产总额为()万元。
    A:60
    B:40
    C:30
    D:20

    答案:C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3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赵文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赵文利
    B:赵益
    C:赵尔
    D:赵珊

    答案:A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对父母不一定具有继承权。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
    D:继子女

    答案:D
    解析:

  • 第5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赵珊和刘志之间是()关系。
    A:自然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拟制旁系血亲

    答案:D
    解析:

  • 第6题:

    赵某的儿子今年8周岁,未经赵某儿子的同意,赵某为其子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指定赵某为受益人。后赵某带其儿子出外旅行,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顺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未经其儿子的同意,不得为其购买以赵某的儿子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B:赵某未经其儿子的同意,购买以赵某的儿子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机构可以承保
    C:赵某的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D:赵某儿子的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答案:B,D
    解析:
    【考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详解:《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可知,赵某作为父亲,为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是可以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承保,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可见,赵某与其儿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赵某死亡在先,符合第2项规定的情形,则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赵某儿子的遗产,由赵某儿子的继承人来继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7题:

    共用题干
    赵某于10月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自住。经估价,该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赵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为20000元,9月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250元,单位缴纳的比例与职工相同。赵某购买该住房时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0年,预计赵某及其家庭成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内总共能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25万元。赵某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赵某购买住房后,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该住房的火灾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64万元和56万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赵某能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A:11万元
    B:15万元
    C:18万元
    D:25万元

    答案:B
    解析:
    赵某退休时缴纳的公积金总额为:20000+30*500*12=200000(元)。
    由题得知,赵某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
    见公积金的适用范围。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计算方法为:100*[64/(64+56)]=53.33(万元)。

  • 第8题:

    北京市市民赵某一家三口,家庭年收入2万元,家庭资产净值10万元,一直居住在15平方米的平房里。为改善居住条件,赵某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廉租住房, 并透过了资格审查。经过轮候,赵某终于等到了一套廉租住房的房源。赵某轮候到的房源来源于()

    • A、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B、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C、社会捐赠的住房
    • D、农民的小产权房

    正确答案:A

  • 第9题:

    赵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000元,摩托车一辆,彩电、音响各一台,股票、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 A、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 B、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 C、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
    • D、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甲生前租住3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股票若干。2001年甲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5万元保险金交给其儿子。甲的遗产包括:()

    • A、住房
    • B、存款
    • C、股票
    • D、保险金

    正确答案:B,C,D

  • 第11题:

    多选题
    甲生前租住3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股票若干。2001年甲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5万元保险金交给其儿子。甲的遗产包括:()
    A

    住房

    B

    存款

    C

    股票

    D

    保险金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本题涉及遗产的范围问题。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使遗产所有权转移。住房为甲租住的,甲不享有所有权。存款、股票为甲个人合法财产,故为遗产。保险金因未填写受益人,亦为遗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 第12题:

    单选题
    赵凡生前租住单位所有的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摩托车1辆,彩电1台,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A

    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

    B

    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

    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保险金

    D

    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关键需要掌握抚恤金与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原则上,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伤残抚恤金则属于遗产。指定了本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 第13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下列对赵文光和赵贝贝关系的说法()不正确。
    A:赵文光对赵贝贝的遗产向有继承权
    B:二人是直系血亲
    C:赵贝贝可以代位继承赵文光的遗产
    D:赵贝贝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赵文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A
    解析:

  • 第14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不是影响遗产变化的常见因素。
    A:遗产中的债务
    B:出售房产
    C:子女就业
    D:子女职业变化

    答案:D
    解析:

  • 第15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不正确。
    A:赵贝贝可以继承遗产
    B:赵亮可以继承遗产
    C:刘志可以继承遗产
    D:赵文利可以获得遗产

    答案:D
    解析:

  • 第16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本例涉及()关系。
    A:代位继承
    B:法定继承
    C:转继承
    D:遗赠

    答案:D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17题:

    刘某某生前租用其好友的铺面一间用于经营杂货。其名下还拥有存款10万元,另有自行车、彩电、冰箱、音响各一台,股票以及国库券若干,但其摩托车因拖欠修理费已被维修店留置。刘某某早年曾因公致残,获得单位的抚恤金8万元。刘某某于2014年买有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但其中并未填写受益人。后刘某某因车祸死亡,获得保险赔偿金3万元。依法律规定刘某某的遗产包括:( )

    A.存款、自行车
    B.彩电、音响
    C.股票、国库券
    D.抚恤金、保险金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遗产的范围问题。铺面为租住,不为遗产。虽然摩托车被留置,但仍属于赵某财产,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为遗产无疑。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应为遗产。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可作为遗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第18题:

    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黄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大赵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赵。大赵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小小赵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在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小小小赵,小小小赵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 (1)钱某提出小小小赵为赵某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大赵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大赵的应继承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
    解析:
    (1)钱某的主张成立,小小小赵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某的合法妻子,但小小小赵属于钱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大赵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大赵的儿子小赵有权代位继承大赵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大赵的妻子,并不是大赵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遗产,王英只在小赵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

  • 第19题:

    北京市市民赵某一家三口,家庭年收入2万元,家庭资产净值10万元,一直居住在15平方米的平房里。为改善居住条件,赵某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廉租住房, 并透过了资格审查。经过轮候,赵某终于等到了一套廉租住房的房源。如果赵某租住的廉租住房被收回,可能的情况有()

    • A、赵某没如实审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
    • B、赵某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
    • C、赵某家庭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
    • D、赵某的父母搬来居住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 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 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 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 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正确答案:B,C

  • 第21题:

    赵某于10月份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自住。经估价,该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赵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为20000元,9月份个人缴纳的公积金为250元,单位缴纳的比例与职工相同。赵某购买该住房时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0年,预计赵某及其家庭成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内总共能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25万元。赵某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赵某购买住房后,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该住房的火灾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64万元和56万元。 若该住房发生火灾,甲保险公司赔偿给赵某的赔偿额度为()万元。

    • A、46.6
    • B、50.0
    • C、53.3
    • D、64.0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多选题
    北京市市民赵某一家三口,家庭年收入2万元,家庭资产净值10万元,一直居住在15平方米的平房里。为改善居住条件,赵某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廉租住房, 并透过了资格审查。经过轮候,赵某终于等到了一套廉租住房的房源。如果赵某租住的廉租住房被收回,可能的情况有()
    A

    赵某没如实审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

    B

    赵某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

    C

    赵某家庭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

    D

    赵某的父母搬来居住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赵某的儿子今年7周岁,未经赵某儿子的同意,赵某为其子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指定赵某为受益人。后赵某带其儿子出外旅行,发生车祸,父子二人均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顺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赵某未经其儿子的同意,不得为其购买以赵某的儿子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B

    如果赵某在生前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妻子,但未通知保险人,该变更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C

    赵某的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D

    赵某儿子的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据此,赵某作为父亲,为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是可以的。
    B项,《保险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D两项,《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据此,赵某与其儿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赵某死亡在先,符合第②项规定的情形,则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赵某儿子的遗产,由赵某儿子的继承人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