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嘱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嘱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题目

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嘱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嘱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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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制度,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但由于法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就普通的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法理学说、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体系角度和合宪性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该法律原则之下可以衍生许多真体法律规范。可以想见,立法者对于这种利用遗嘱使非法同居者获得遗产的行为的态度,因此,法律适用者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超越字面含义,弥补此处的法律漏洞,对该行为不予支持。应该注意,本书主张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乃是从体系和合宪性的角度,在法律无明文规定N-所使用的法学方法,决不是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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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大学同学,结婚后,甲父母出资200万,乙父母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结婚多年,两人感情逐渐出现问题,乙在外与丙长期同居。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乙损害赔偿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D、该房屋属于甲、乙按份共有

    答案:D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屋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属于甲、乙按份共有。《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甲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是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A选项错误。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属于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赔偿义务人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人,故C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 8 岁儿子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婚后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有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答案: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丙的丈夫甲有继承权,丙的女儿有继承权,丙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不享有继承权。所以选项A.c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甲的儿子由乙抚养,与丙之间没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B选项错误。

  • 第3题:

    18、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ABCD

  • 第4题:

    甲因与乙不和,而将乙与丙同居怀孕的事实揭发,则甲侵犯了乙的(  )。
    A.贞操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尊严权


    答案:B
    解析:
    【精解】甲将乙与他人同居而怀孕的事实予以揭发,实际上侵犯了个人生活信息秘密权,构成了对乙隐私权的侵犯。故选B项。本题侵犯的是隐私,而不是贞操,故排除A项。名誉权和隐私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犯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都是虚构的,而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则是真实的,故排除C项。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而不是具体人格权,因此,对于个案所涉及的案件性质,不能依尊严权对其加以判断,换言之,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选项时,一般不要选该选项,故排除D项。

  • 第5题: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正确。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或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本案中,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乙组成了一个家庭,乙和甲都是家庭成员,因此甲属于虐待罪的主体。选项B正确。乙作为丙的母亲,依法有保护丙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甲伤害丙时不阻止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选项C正确。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甲拒绝抚养年幼的丙,可能构成遗弃罪。选项D正确。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婚内能否构成强奸罪争议很大。但此处甲乙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且甲与丁领取了结婚证,不再与乙同居,甲强行与乙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