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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1)实事求是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4)稳定性与适时性原则相结合。

  • 第2题:

    请阐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CD

  • 第3题:

    经济法的宗旨等用于经济法理念,但区别于经济法基本原则。


    正确

  • 第4题: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错误的是()

    A.相对于经济法的规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变动性更强

    B.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经济法规则演进的指导性准则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经济司法审判的准则

    D.法官在审理具体经济法律纠纷时遵循“有规则适用规则,无规则适用基本原则”的基本规范


    参考答案:A

  • 第5题:

    2、请阐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①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同是国际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具体而言表现为: a.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在国家间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国际关系; b.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国际公法的内容; c.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功能和作用具有互动性。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共同承担着构建和维护国际新秩序的责任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合作。 ②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a.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属于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关系属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 b.国际公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私法的渊源除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外还有大量的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c.国际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方式是采取国际商事仲裁或在一国法院诉讼;国际公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法院诉讼的方式。 (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最为复杂和最难以阐明的问题。引起这一复杂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不同学者对二者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规范形式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这种分歧导致无从明确划分两个法律学科的界线。 在我国国际私法学者中大体就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国际私法纯粹是由法律选择的冲突规范所构成;另一种则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且应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即需要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生的凡是涉及统一实体法领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应由国际经济法调整。但是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国际经济法则应主要由实现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发生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管理和干预的公法性质的规范构成。 然而在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看来国际经济法泛指规范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交易和交往的法律制度。无论我们持有哪一种观点至少有一点是两个法律学科共同具有的那就是二者都需要适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3)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问题有两种基本的看法。一种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另一种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与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其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其适用的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公法规范既包含关税法、外贸法等国内“公法”也包含国内民商法即“私法”是一种跨学科的边缘学科。(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①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同是国际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具体而言表现为:a.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在国家间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国际关系;b.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国际公法的内容;c.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功能和作用具有互动性。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共同承担着构建和维护国际新秩序的责任,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合作。②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a.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属于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关系,属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b.国际公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私法的渊源除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外,还有大量的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c.国际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方式是采取国际商事仲裁或在一国法院诉讼;国际公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法院诉讼的方式。(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最为复杂和最难以阐明的问题。引起这一复杂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不同学者对二者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规范形式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这种分歧导致无从明确划分两个法律学科的界线。在我国国际私法学者中大体就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国际私法纯粹是由法律选择的冲突规范所构成;另一种则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且应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即需要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生的,凡是涉及统一实体法领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应由国际经济法调整。但是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国际经济法则应主要由实现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发生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管理和干预的公法性质的规范构成。然而,在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看来,国际经济法泛指规范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交易和交往的法律制度。无论我们持有哪一种观点,至少有一点是两个法律学科共同具有的,那就是二者都需要适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3)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问题,有两种基本的看法。一种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另一种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与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其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其适用的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公法规范,既包含关税法、外贸法等国内“公法”,也包含国内民商法,即“私法”,是一种跨学科的边缘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