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文山与梅丽于1966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女:文娟、文秀。四年后,文山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14年,女儿随母亲梅丽生活。文山服完刑后,回到家里,开始与梅丽生活。此时文娟、文秀已开始独立生活,几年后相继出嫁。2004年,梅丽去世,留下了文山孤独一人。现已60多岁的文山体弱多病,而且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他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文娟、文秀认为,文山虽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他并未对她们尽抚养教育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有权拒绝赡养父亲。文娟、文秀的行为合法吗?
第1题:
八岁女孩小娟,父亲车祸身亡,母亲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娟。祖父母要求抚养小娟,但母亲以他们年纪太大为由拒绝,并将小娟送养给一位50岁单身男士。在小娟的收养抚养问题上,小娟母亲违反了收养法中( )原则。
A.家庭成员共同送养
B.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
C.夫妻共同收养
D.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利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费的权利。
第7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
第8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
第9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第10题: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根据《婚姻法》,下列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
B.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无条件的
C.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家住海门的张老太今年75岁,生育了二子,收养一女。18年前,张老太的两个儿子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就赡养张老太夫妇达成协议,约定父亲靠大儿子生活,母亲张老太靠小儿子生活,兄弟两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张老太未签字。之后,张老太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至今,父亲居住在大儿子家。协议签订后没几年父亲就去世了。 2005年8月,张老太与邻村的王某再婚,子女都反对而拒绝赡养。为此,年事已高,除了名下有几分承包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张老太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儿媳和养女尽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小儿子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大儿子认为自己在18年前已经与弟弟达成协议,由他赡养父亲,弟弟赡养母亲,当时母亲也同意,且多年来一直这样生活着,所以母亲的赡养义务应由弟弟承担。大儿媳也认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养女则认为当地的风俗是儿子养老,自己不应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子则认为母亲再婚后自己就没有赡养义务了。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19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是否成立?
第20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第21题:
张某于1976年7岁时,被刘利钢、朱文秀夫妇收养,改名刘非。1980年,刘利刚与朱文秀生一子,取名刘冰。刘利钢、朱文秀对刘非、刘冰都非常疼爱,全家四口互相体贴,关系和睦。1990年,刘非得知张金宝是自己的生父后,与刘利钢、朱文秀关系疏远。1994年朱文秀病故,1996年刘利钢因病致残,其收入仅够勉强维持个人生活,无力抚养子女。此时,张金宝生活困难,刘冰正在读书,刘非经营个体餐馆,收入较多。张金宝要求刘非赡养,刘冰要求刘非抚养,均遭其拒绝。回答下列问题。刘非对张金宝有无赡养义务?为什么?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