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题目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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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民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种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
其次,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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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参考答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 第2题:

    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参考答案: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 第3题:

    如何理解学校与其他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性质: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的动力。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这种资金的使用,是无需偿还的。尽管企业也可以通过贷款等筹集到资金,但都是有偿使用的。
    (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因此,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而企业则不然,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得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地位: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构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既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问题,也可以包括它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 第4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参考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具体体现为:(l)依照属地管辖原则(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


  • 第5题:

    船舶的法律性质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船舶是动产,但适用不动产法律(2分)
    船舶是一个由许多部分构成的合成物(2分)
    船舶的拟人处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