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反复调解

题目

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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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A
    解析:
    依据民法理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复合物的所有权,故房屋应归王家,但是对于潘家所出的钱,应当作为不当得利由王家返还。

  • 第2题:

    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父母健在。2016年5月19日,王某因病去世,其名下仅有房屋一套,系其婚前个人购买。关于该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该房屋是王某妻子的唯一住所,则不能被继承
    B、若王某生前将该房屋赠予其情人,则不能被继承
    C、王某的女儿王二无权继承该房屋
    D、王某的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房屋

    答案:B
    解析:
    A项,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等财产。本题中,房屋系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B项,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本案中,如果王某将其房屋赠予情人,则不再发生法定继承。CD两项,《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王某的妻子、儿女、父母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房屋。

  • 第3题:

    王甲、王乙和王丙从其父亲处继承了一套房屋,因遗嘱中提到将一台康佳牌彩电送给其侄子王丁,兄弟三人便将电视机搬给王丁。对于该套房屋怎么分配的问题,王甲、王乙和王丙商量了一下便口头约定各占30%,剩余还有一间房作为共同使用的仓库。后来王甲认为自己是兄长应该多分,便将该房间占为已有。则上述遗产分配时没有体现()的原则。

    A:遵守法律
    B:遵守约定
    C:平等协商
    D:和睦团结

    答案:B
    解析:
    共有人对相互间的共有关系有约定的,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其约定。王甲、王乙和王丙已经约定各占30%,剩余一间房作为共同使用的仓库,但是王甲将该房间占为己有是违反约定的行为。

  • 第4题:

    王某在外打工,其妻赵某在家务农。王某打工时遇车祸身亡,遗留一张一万元存款存折,由赵某保存。一年后,赵某欲再嫁,王某的父亲和兄弟称“寡妇再嫁不带产”,王某挣的钱是王家的财产,不能由赵某带走,要赵某交出王某遗留的一万元存款,否则不许赵某再嫁。
    王某父亲和兄弟的主张是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王某的父兄的要求有合理的成分,但应区分具体的财产再下结论。
    所谓“寡妇再嫁不带产”中的“产”即指“财产”,对此财产应当区分丧偶妇女的个人财产及丧偶妇女原大家的财产来分别对待。对于丧偶妇女个人的财产,丧偶妇女再嫁当然可以带走,但对于非属于她的财产,她不能带走,这种要求是正确的。
    本案中,王某遗留的一万元存款存折一直由赵某保存,即王某死后,其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和继承。王某的父亲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现赵某再嫁,王某父亲提出要求,就应当对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确定哪些财产不属于赵某的财产不应由赵某带走。王某的一万元存款是其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首先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一份分割出来。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即夫5000元,妻5000元。对于属于王某的5000元,再适用法定继承,由王某父亲与赵某继承,各得2500元。因此,这一万元存款中有2500元不属于赵某的财产,王某的父亲有权要求赵某留下,剩下的7500元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再嫁时有权带走。

  • 第5题:

    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
    B.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
    C.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
    D.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A,C,D
    解析:
    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方无约定,王一、王二的比例占到了2/3,可以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