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预谋杀害李某,为此,甲某想方设法寻找、准备凶器。某晚,甲在回家路上拾得手枪一支,即予藏匿,准备用于杀人,两天后案发被捕。甲某的行为构成()。A.私藏枪支、弹药罪B.故意杀人罪(预备)C.私藏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D.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题目

甲某预谋杀害李某,为此,甲某想方设法寻找、准备凶器。某晚,甲在回家路上拾得手枪一支,即予藏匿,准备用于杀人,两天后案发被捕。甲某的行为构成()。

A.私藏枪支、弹药罪

B.故意杀人罪(预备)

C.私藏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

D.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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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家庭有五口人,均为甲市户籍,户主李某,47岁,在甲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妻子王某,42岁,在乙市某企业工作;李某儿子,18岁,在甲市某职业高中上学;李某女儿,10岁,在甲市某小学上学;李某父亲,68岁,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上人员中,可参加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  )。

    A.李某
    B.王某
    C.李某儿子
    D.李某女儿
    E.李某父亲

    答案:C,D,E
    解析:
    本题考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第2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从案件的事实情况看,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使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第二,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第三,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是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下来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自首情节。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3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 第4题:

    李某是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李父在甲国定居,并获得甲国国籍。2006年7月,李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李某赴甲国继承了,甲国的一栋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李某可以获得甲国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李某当时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李某回国继续工作,针对上述事后,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李某已经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李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李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即退出中国国籍
    D、李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答案:D
    解析:
    一般情况下,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但根据我国《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由于李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D项正确。

  • 第5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个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述是自首行为。二人虽然是在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所作的供述,但是,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