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批准刘某建房申请,刘某施工时,李某认为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二人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自己有批文,不予让步,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可否起诉?()A.不可以,乡政府未对李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B.可以起诉,因为李某是乡政府批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C.不可以,李某的宅基地是受刘某行为侵害,他只能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不可以,李某因相邻权受侵犯,只可向乡政府要求改变原审批

题目

乡政府批准刘某建房申请,刘某施工时,李某认为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二人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自己有批文,不予让步,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可否起诉?()

A.不可以,乡政府未对李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B.可以起诉,因为李某是乡政府批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C.不可以,李某的宅基地是受刘某行为侵害,他只能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不可以,李某因相邻权受侵犯,只可向乡政府要求改变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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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村村民刘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姚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刘某的邻居杨某发现刘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刘某交涉。刘某辩称建房是有批准文件的,不同意改变建房方案。杨某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莱应向乡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B.该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政府,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D.杨某可以委托1-2 名代理人参加复议,但仅限书面形式委托


    正确答案:B

    【答案】:B
    【讲解】本题中作出批准建房决定的应当是乡政府,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可知,复议机关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应为“可以”而非“应当”。根据该条例第10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故D选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 司法考试中要掌握好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见下表。

     

  • 第2题:

    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乡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正确答案:B

  • 第3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
    问题:(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
    (2)李某如认为县政府的《决定》不合法,应如何要求法院审查?
    (3)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4)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为乡政府向李某等的集资行为,该行为为可诉行政行为,且是原告起诉的对象。(2)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或抽象行政行为,李某等人如认为不合法,不能直接起诉。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乡政府向李某等10人分别作出收取100元的决定,属于因同类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形成的共同诉讼。
    (4)不正确。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

  • 第4题:

    吴某、崔某、申某属于某村村民,三人对村东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了争议,于是请求乡政府解决,乡政府派土地管理员刘某办理此事,刘某经过调查,认为该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属于吴某所有,崔某、申某不服,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不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解析:
    原决定如被维持,则可能造成对申某和崔某权益的损害,因而申、崔二人可作为原告起诉。如果改变原决定,可能对吴某的权益造成损害,吴某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D项中刘某的行为是代表乡政府的,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故刘某是不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

  • 第5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刑诉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 中,刘某致使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 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 第6题:

    某村村民刘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 姚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刘某的邻居杨某发现刘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 同刘某交涉。刘某辩称建房是有批准文件的,不同意改变建房方案。杨某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应向乡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B.该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政府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D.杨某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复议,但仅限书面形式委托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作出批准建房决定的应当是乡政府,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可知,复议机关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应为“可以”而非“应当”。根据该条例第10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第7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某500元。李某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正确答案: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 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8题:

    某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乡政府可以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正确答案:B

  • 第9题:

    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乡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B,D

  • 第11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乡政府向李某等10人分别作出收取100元的决定,属于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合并审理的。

  • 第12题:

    多选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C

    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

    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B,D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诉若干解释》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3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 第13题:

    某校高二学生李某,因对同班同学刘某的为人不满,将其打成重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的父母赔偿治疗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李某和刘某均不满十八岁。则对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准确列法是:( )。

    A.将刘某列为原告

    B.将李某列为被告

    C.将刘某的父母亲列为原告

    D.将李某的父母亲列为被告


    正确答案:AB

    李某和刘某尽管均为未成年人,但是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列他们本人为被告和原告。刘某的父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同时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原告的诉讼权利。李某的父母是实体法上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时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被告的诉讼权利。但他们均不具有原告和被告的资格。因此AB正确。

  • 第14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15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诉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6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 第16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王某与某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县政府向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果园原承包人李某不服
    B:朱某与张某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乡政府处理。乡政府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张某不服
    C:县政府决定征收老爷庙村的荒地20亩用于扩建某中学。老爷庙村不服
    D: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不予批准。李某不服

    答案:A,B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17题:

    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答案:B,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3、41、49条

  • 第18题: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乡政府批准刘某建房申请,刘某施工时,李某认为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二人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自己有批文,不予让步,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可否起诉?()

    • A、不可以,乡政府未对李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B、可以起诉,因为李某是乡政府批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C、不可以,李某的宅基地是受刘某行为侵害,他只能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D、不可以,李某因相邻权受侵犯,只可向乡政府要求改变原审批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正确。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

  • 第21题:

    驾驶员刘某违章,被交警李某拦住,当场收缴罚款100元。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 A、交警李某对刘某当场罚款100元 合法
    • B、交警李某对李某当场收缴100元 违法
    • C、李某在征得刘某同意后可以当场 罚款100元
    • D、如刘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正确答案:B,D

  • 第22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

    • A、李某
    • B、李某和刘某
    • C、刘某
    • D、李某或刘某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2009年11月10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11月20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下列哪个说法错误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乡政府应当十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须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C、乡政府不予受理是违法的
    • D、在法律意义上,乡政府已经受理了刘某申请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