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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答案:
    解析:
    《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主体地位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在地位上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的地位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地位的准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规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居于最重要的的地位。首先,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集中体现了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次,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集中地反映了民事主体对其市民社会地位的诉求。最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是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在此基础上,任何民事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包括:首先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就是所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四,民事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适用法律规则时一律平等,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违反法律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第五,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有当事人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的。任何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在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

  • 第2题:

    简述平等型人际关系有哪些表现?
    (1)政治地位平等
    (2)法律平等
    (3)公民有履行同等义务的责任
    (4)人格平等

  • 第3题:

    简述国际不平等交换的定义及表现


    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是由发达国家所主导和推进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这种格局产生了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不平等等问题,表现在: (1)决策参与权的不平等; (2)利益分配的不平等; (3)成本分担的不平等; (4)国家地位的不平等等方面。

  • 第4题:

    简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 第5题:

    1、简述平等原则的内容。


    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③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问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