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诈骗罪C.抢劫罪D.侵占罪

题目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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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2003年租给其内侄洪某夫妇居住。2005年吴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洪某签合同约定,以洪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吴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洪某列为共有人。2005年底,吴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洪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洪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吴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吴某争吵,2007年10月的一天,洪某甚至将吴某赶出家门。吴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洪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问: (1)吴某与洪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2)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答案:
    解析:
    (1)吴某与洪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法院应判决取消洪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吴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吴某将洪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洪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洪某履行了这一义务,吴某才愿意将洪某列为共有人。而洪某却没有依约对吴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吴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洪某列为共有人。

  • 第2题: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辩护制度【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与洪某系同案犯。虽然因洪某在逃未能将其与鲁某同案处理,但是两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性,沈律师仍不得担任洪某的辩护人。本题选A。

  • 第3题:

    周某对冯某的一块殴米伽表垂涎已久,一日周某骗冯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让冯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冯某灌醉,然后走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表捋下拿走。现问,周某的行为符合下列哪一选项的犯罪特征?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抢劫罪

  • 第4题:

    洪某是某集体组织的社员,虽然有一个女儿,但其不愿意和女儿一起生活。因此,作为“五保户”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负责扶养。不过,洪某与集体组织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洪某死亡时留有一些遗产,也没有遗嘱。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则应收归国有
    B.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
    C.洪某的女儿有权依法继承遗产,但某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D.无论如何,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
    E.无论如何,洪某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

    答案:B,C
    解析:
    《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洪某是某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其遗产不可能归国家。《继承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所有制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由此可得,洪某生前没有遗嘱,如果其女儿又不要求继承的,洪某的遗产则应归某集体组织。即洪某的遗产归某集体组织所有的条件是:洪某的女儿不要求继承。如果其女儿要求继承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只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 第5题:

    3、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A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三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但是俩人并未同案处理,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