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某市街道旁的一幢二层老式自用办公楼已停用,其用地与乙公司一块仓储用地毗邻。甲地块面积为1250m2,乙地块为3680m2;经分别采用市场法测算,甲、乙两地块的单价分别为4500元/m2和4100元/m2,现甲、乙两公司经协商,确定将两地块合并后转让给某开发商,某开发商欲受让该地块后开发一综合性商务写字楼。采用假设开发法原理测算得合并后地块单价为4800元/m2,土地合并、用途变更等转让准备手续费为120万元。作为估价师你如何确定两地块合并后地价增值额及其转让准备手续费用在甲、乙两家问的分配额。

题目

甲公司在某市街道旁的一幢二层老式自用办公楼已停用,其用地与乙公司一块仓储用地毗邻。甲地块面积为1250m2,乙地块为3680m2;经分别采用市场法测算,甲、乙两地块的单价分别为4500元/m2和4100元/m2,现甲、乙两公司经协商,确定将两地块合并后转让给某开发商,某开发商欲受让该地块后开发一综合性商务写字楼。采用假设开发法原理测算得合并后地块单价为4800元/m2,土地合并、用途变更等转让准备手续费为120万元。作为估价师你如何确定两地块合并后地价增值额及其转让准备手续费用在甲、乙两家问的分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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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一幢办公楼进行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仅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无效,因为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同办理抵押登记
    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没有设定抵押
    C.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但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C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两年前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南面为乙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护城河旁的一宗仓储用地。甲公司以河景为卖点设计开发了商品住宅楼,并已售出部分河景房。为确保该商品住宅楼放入河景特色,甲公司在开发该商品住宅楼前与乙公司协商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登记),约定乙公司不得在其地块上建造高层建筑,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了 500 万元作为赔偿。
      
    后乙公司因故将该宗仓储用地转让给丙公司,但未披露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事宜。丙公司购得该地块并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后,经规划批准开始建造高层住宅楼。
    该案例中,甲公司被侵害的权利是(  )。

    A.相邻权
    B.租赁权
    C.地役权
    D.共有使用权

    答案:C
    解析:
    地役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效益的权利。

  • 第3题:

    某公司在某市甲区有一幢主要办公楼,在乙区有一幢营业大楼,在丙区有一幢物业管理楼,在丁区有刚落成的新办公楼。依民法规定,该公司的住所是( )


    A.甲区办公楼

    B.乙区营业大楼

    C.丁区办公楼

    D.四个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答案:A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法人住所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总则》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第4题:

    甲公司两年前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南面为乙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护城河旁的一宗仓储用地。甲公司以河景为卖点设计开发了商品住宅楼,并已售出部分河景房。为确保该商品住宅楼放入河景特色,甲公司在开发该商品住宅楼前与乙公司协商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登记),约定乙公司不得在其地块上建造高层建筑,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了 500 万元作为赔偿。
      
    后乙公司因故将该宗仓储用地转让给丙公司,但未披露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事宜。丙公司购得该地块并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后,经规划批准开始建造高层住宅楼。
    该案例中河景房购房人及甲公司因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对购房人和甲公司而言,赔偿人分别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
    B.甲公司和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丙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A
    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采暖等方式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同时,以全部房价款为基数,按照合同中约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因故将该宗仓储用地转让给丙公司,但未披露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事宜,因此乙公司应对甲公司予以赔偿。

  • 第5题:

    甲公司两年前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南面为乙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护城河旁的一宗仓储用地。甲公司以河景为卖点设计开发了商品住宅楼,并已售出部分河景房。为确保该商品住宅楼放人河景特色,甲公司在开发该商品住宅楼前与乙公司协商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登记),约定乙公司不得在其地块上建造高层建筑,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作为赔偿。后乙公司因故将该宗仓储用地转让给丙公司,但未披露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事宜。丙公司购得该地块并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后,经规划批准开始建造 高层住宅楼。
    该案例中河景房购房人及甲公司因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对购房人和甲公司而言,赔偿人分别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 B.甲公司和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丙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