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

题目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考点】国家所有权;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详解】《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河流归国家所有,但河石从河流中分离出来以后,成为独立物,先占者可以按照先占取得的习惯(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所以,D选项正确。
更多“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某的一只羊走失,被宋某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个月后被刘某发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刘某有权请求宋某返还走失的羊

    B.宋某若返还该羊。有权要求刘某给付其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

    C.刘某和宋某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D.宋某取得羊的所有权

    答案:A,B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刘某有权请求宋某返还走失的羊,而宋某则有权要求刘某给付其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宋某没有为刘某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刘某与宋某间不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故本题答案选AB。

  • 第2题:

    某日,胡某将自行车放在自家楼下的车棚里,潘某趁人不备将其偷走,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孙某。之后,胡某认出了自己的自行车,并要求孙某返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孙某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胡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
    B:胡某只能要求潘某赔偿损失
    C:孙某不能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D:潘某与孙某应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求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以督促所有人谨慎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如果占有人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则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本题中,尽管孙某对自行车系赃物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但因为潘某系偷盗取得自行车的占有,而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所以孙某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胡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答案:A
    解析:
    “赌石”买卖类似于彩票买卖,属于一种射幸买卖,买方赌的是一种发财“机率”,只要关于“原石”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则该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买方不能因为自己“赌石”失败而要求退货或撤销交易,卖方也不能因买方“赌石”成功而要求退货或撤销交易。

  • 第4题:

    刘某拾得一部手机。关于该手机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失主赵某知道手机在张某手中三年后,仍然有权向张某追回手机
    B.若张某明知手机是刘某拾得,但支付了合理付款,便可取得手机所有权
    C.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费用
    D.若张某获得手机是刘某无偿赠与,但因其误以为手机是刘某购买所得,故而张某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法》。
    第二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费用。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5题:

    刘某拾得一部手机,关于该手机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若张某明知手机系刘某拾得,但支付了合理价款,便可取得手机使用权
    B.若张某获得手机系刘某无偿赠与,但因其误以为手机系刘某购买,故而张某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
    C.失主赵某知道手机在张某手中三年后,仍然有权向张某追回手机
    D.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相关费用

    答案:D
    解析: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AB错误;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故C错误,D正确。

  • 第6题:

    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正确答案:A,D

  • 第7题:

    潘某是某专科学校的教师。1988年,潘某与刘某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89 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潘某生了个儿子。1990年刘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与另外两个人合伙办一纺织厂,该厂固定资产价值62万元,流动资金21万元。其中50 万元为银行贷款,还贷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偿还;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工厂开办1 年后盈余75万,偿还银行贷款50万及交纳税款后还剩下12万,合伙人协商将12万继续 投入再生产。1992年,刘某用办厂赚的钱购得住房一套,还有9.5万元存款。 随着工厂规模的扩大,刘某越来越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务,不注意培养感情,夫妻关系 日渐冷淡,潘某虽然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但整日不见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渐对丈夫 产生不满。为弥补感情上的空虚,潘某经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时间长了,两人产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与丈夫离婚而与路某结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刘某谈谈感情问题,但 均因刘某没有时间或话不投机而没有谈成。潘某绝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争持不下。对9.5万元存款及住房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房产和9.5万元存款是潘、刘二人在婚后所得,也是从工厂经营收益中而来,故潘某和刘某对此享有平等的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等分割。

  • 第8题:

    单选题
    某日,胡某将自行车放在自家楼下的车棚里,潘某趁人不备将其偷走,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孙某。之后,胡某认出了自己的自行车,并要求孙某返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

    孙某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胡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

    B

    胡某只能要求潘某赔偿损失

    C

    孙某不能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D

    潘某与孙某应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求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以督促所有人谨慎地选择对方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如果占有人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则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本题中,尽管孙某对自行车系赃物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但因为潘某系偷盗取得自行车的占有,而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所以孙某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胡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 第9题:

    多选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

    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

    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

    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另据《保险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潘某就自己的古玩所投保险为不足额保险,甲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潘某的部分损失,而不需要赔偿潘某的全部损失。
    B项,《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如果刘某已经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金。
    C项,《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甲公司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项,《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 第10题:

    问答题
    潘某是某专科学校的教师。1988年,潘某与刘某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89 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潘某生了个儿子。1990年刘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与另外两个人合伙办一纺织厂,该厂固定资产价值62万元,流动资金21万元。其中50 万元为银行贷款,还贷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偿还;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工厂开办1 年后盈余75万,偿还银行贷款50万及交纳税款后还剩下12万,合伙人协商将12万继续 投入再生产。1992年,刘某用办厂赚的钱购得住房一套,还有9.5万元存款。 随着工厂规模的扩大,刘某越来越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务,不注意培养感情,夫妻关系 日渐冷淡,潘某虽然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但整日不见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渐对丈夫 产生不满。为弥补感情上的空虚,潘某经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时间长了,两人产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与丈夫离婚而与路某结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刘某谈谈感情问题,但 均因刘某没有时间或话不投机而没有谈成。潘某绝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争持不下。对纺织厂520万元资产两人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520万元的资产中,l/3为刘某在合伙工厂中所享有的份额,潘、刘二人应就这l/3进行分割。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11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入伙,潘某尽管没有参与经营,但依照法律规定,合伙工厂所得收益中属于刘某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潘、刘二人应就520万元资产中的1/3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与乙出游,甲在黄河边拾得一块怪石,非常喜欢,想带回家,乙说法律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甲能否将怪石占为己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黄河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

    可以。因为即使黄河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所有权。

    C

    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黄河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

    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2016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刘某若以自己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

    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

    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

    李某可依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所以选项 A 说法正确。王某未授权刘某将自己的手机卖掉,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卖给李某的话,成立无权代理。所以选项 B 说法正确。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取得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题中,虽然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刘某本质上依然属于无权处分,李某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 C 说法正确,选项 D 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3题:

    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年)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A项:《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故A项说法错误。
    B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故B项说法正确。
    C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因此,使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是可以的,故C项说法正确。
    D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如果潘某的住所满足前述要求,可作为公司住所,D项说法也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 第14题:

    丙拾得牛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获得价款1000元。赵某又卖给了刘某,获得价款1100元。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牛三在刘某处,刘某为牛三已支付草料费200元,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应支付刘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
    B.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须向刘某支付草料费200元
    C.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合同取得牛三的所有权.
    D.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善意取得牛三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对于遗失物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向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但应支付必要费用。对于买受人支付的买价应向出卖人主张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5题:

    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妻子找到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潘某和副科长李某帮忙,并送二人各1万元。潘某和李某为陈某开脱罪责而出谋划策,最终被害人出示了一份陈某强奸不成立、是自愿行为的申请,潘某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陈某因此被释放。对潘某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潘某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B.潘某的行为只是使陈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但其仍然可以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潘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很严重
    C.潘某的行为已经使陈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行为性质很严重
    D.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潘某的行为致使嫌疑人陈某脱离侦控,行为性质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

  • 第16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不得向刘某主张赔偿请求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损失赔偿原则。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A错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B正确。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C错误。保险人依照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选项D错误。

  • 第17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块奇石设定质押,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质押合同,3月1日王某方将该奇石转移给李某占有,交付奇石时,王某未将奇石配套的翡翠基座一并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自2月15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C.质权的效力仅及于该奇石,不及于其翡翠基座
    D.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该奇石,也及于其翡翠基座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B: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2)选项CD: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第18题:

    张某为养牛专业户,因遇大雨牛棚倒塌,张某饲养的5头牛走散,分别被甲、乙、丙、丁、戊拾得。依照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丙拾得牛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获得价款1000元。赵某又卖给了刘某,获得价款1100元。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牛三在刘某处,刘某为牛三已支付草料费200元.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应支付刘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
    • B、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须向刘某支付草料费200元
    • C、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合同取得牛三的所有权
    • D、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善意取得牛三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单选题
    刘某拾得一张支票,该票据原持有人要求返还票据,刘某称,其拾得票据并非偷盗、欺诈,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恶意取得的情形。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刘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B

    刘某享有票据权利

    C

    刘某拾得票据属恶意

    D

    刘某属善意取得票据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A

    张某

    B

    王某

    C

    刘某

    D

    张某和刘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21题:

    单选题
    潘某请其妻子刘某清洁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财产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保险公司有权以刘某重大过失摔毁为由拒绝赔偿

    B

    保险公司有权以刘某是潘某的配偶为由拒绝赔偿

    C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但可以向刘某行使代位求偿权

    D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且不得向刘某行使代位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

    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

    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

    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第23题:

    问答题
    潘某失踪8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潘某的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妻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潘某的父亲便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吗?

    正确答案: 法院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以看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不能越位申请宣告死亡。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配偶最为特殊,与失踪人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因为宣告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相比,在宣告死亡问题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是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并没有确定配偶为唯一的申请人。在查明配偶基于财产掌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我们同意另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原文来看,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基于各种原因长久不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法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失踪人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继承人永远也不可能继承遗产,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男方先后有两个妻子,与前妻生育了子女。男方失踪多年,现任妻子基于财产因素拒不申请宣告男方死亡就会导致无法启动继承程序,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将实际落空。至于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子女的配偶)支付赡养费,这和财产继承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财产数额的取得上也可能相差甚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1988年出台的,20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司法解释时恐怕没有考虑到配偶一方可能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而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况。从配偶本身来说,宣告死亡的确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但不宣告死亡,夫妻一方失踪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如果说配偶与失踪一方感情深厚,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再结婚,万一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就自然恢复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宣告死亡对配偶一方的身份关系并无太大损害。当配偶的身份关系(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变相剥夺法定继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更何况那种假借感情之名实为控制财产的情形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确立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明确配偶为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顾失踪人亲属的感情抢先申请宣告死亡,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基于掌控财产等目的拒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给予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给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讲授“民法解释学”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但如果第一顺序配偶拒不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得到财产,这样就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应有顺序,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有顺序,到底哪一种解释正确?我们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讨这一问题。死亡宣告程序与宣告失踪是完全相同的,但宣告死亡的财产需要继承,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决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而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失踪宣告的立法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对其财产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两种情况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目的,其配偶以种种理由拒不提出申请,违背了目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对配偶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形应该有救济手段,否则会严重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结果背离了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下,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D三项,《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①客观要件,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②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本题中,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卖方既然知晓并接受这一行业习惯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无权以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张撤销或补偿。
    C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买卖双方对赌石交易的行为性质、行业惯例、标的物等均有清楚的认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没有瑕疵,不存在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