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题目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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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定居在北京的法国人约瑟发现其肖像被用作非法经营活动,遂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约瑟前往韩国旅游途中在韩国海域遭遇风浪失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像权诉讼案件应该适用法国法,因为约瑟是法国人
    B.肖像权诉讼中肖像权的内容和侵权责任都应适用中国法,因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
    C.如权利人欲对约瑟宣告失踪,则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韩国是约瑟最后出现的地方
    D.如权利人欲对约瑟宣告失踪,则应适用中国法,因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和侵犯人格权均应适用权利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肖像权显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并不考虑国籍这一因素。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案中肖像权的内容及其侵权责任都应适用权利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适用被宣告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与最后出现的地方没有任何关系。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中所述,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所以对其宣告失踪应该适用中国法。

  • 第2题:

    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侵害王某的名誉属于侵犯人格权,应适用王某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综上,故B正确。

  • 第3题:

    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

  • 第4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
    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

  • 第5题: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解析:

  • 第6题: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两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上海,均应适用中国法。

  • 第7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选项B、C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不选。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故选A。 【评注】(1)熟记法律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2)特别应注意,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
    (3)注意区别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要混淆。

  • 第8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9题:

    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

    • A、失踪者本国法院
    • B、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
    • C、失踪者居所地国法院
    • D、失踪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作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
    A

    外国法

    B

    属人法(内国法)

    C

    国际法

    D

    国际惯例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国北京,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B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

    C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

    D

    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本题中两人久居北京,且并无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可以确定林某与杨某的经常居所在中国,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

  • 第12题:

    单选题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

    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

    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

    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阮某和李某经常居所地为上海,所以两人宣告失踪时应适用中国法

  • 第13题:

    生于巴西的巴西人K某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K某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K某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适用美国法律,因为K某在美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巴西法律,因为K某具有巴西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K某是在中国失踪的

    答案: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K某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

  • 第14题:

    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国北京,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B.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
    C.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
    D.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两人久居北京,说明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A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

  • 第15题: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 第16题:

    依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


    A.中国人李某与无国籍人阿里结婚

    B.中国人许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华人许某的财产

    C.中国人王某与李某就在加拿大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

    D.中国人齐某因在沙特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涉外民事 关系。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ABCD 均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 第17题:

    ★ 生于巴西的巴西人K某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K某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K某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适用美国法律,因为K某在美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巴西法律,因为K某具有巴西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K某是在中国失踪的


    答案: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K某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

  • 第18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

  • 第19题:

    李某婚后下落不明满5年,其配偶可以申请法院()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直接宣告死亡

    C.先寻找再宣告失踪,最后宣告死亡

    D.宣告失踪后寻找再宣告死亡

    答案:B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宣告死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限。该法定期限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同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如自然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 第20题:

    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作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

    • A、外国法
    • B、属人法(内国法)
    • C、国际法
    • D、国际惯例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

    • A、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 B、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 C、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 D、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

    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

    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

    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A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龄为结婚条件之一,本题中贝克与李某既没有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但是双方在一方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
    BC两项,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在本题中,结婚的手续并不是必然适用中国法。

  • 第23题:

    单选题
    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
    A

    失踪者本国法院

    B

    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

    C

    失踪者居所地国法院

    D

    失踪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
    A

    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

    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C

    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D

    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