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1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 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 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 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 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 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 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 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 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已经变

题目
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1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 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 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 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 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 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 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 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 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已经变更,故家具店应承 担违约责任
B.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没有变更,故家具店不应 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应接受家具店的履行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家具店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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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1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 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 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 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 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 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 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 兴旺家具”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于2011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同意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

    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家具店都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正确答案:B
    [考点]变更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答案及解析]B。《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后来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即所谓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见,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第2题:

    共用题干

    王某向张某借款,但是逾期没有归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于2012年10月6日之前归还欠款。但是王某直到2013年4月都没有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B: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金
    C:王某应三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王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

    答案:A,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3题:

    王某所在的部队受领非常艰巨的作战任务时,恰逢王某马上就要与未婚妻举行婚礼。王某不愿意作战,恰好下楼时不小心摔伤自己造成腿部骨折(重伤)。王某遂向部队提出请求回家结婚。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伤害罪
    B.不构成犯罪
    C.战时自伤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战时自伤罪。因为不小心摔伤自己。不是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故不构成战时自伤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王某的过失行为伤害的不是他人的身体,故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本题中,王某的行为无罪。

  • 第4题:

    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分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宿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做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已经变更,故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 B、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没有变更,故家具店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C、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应接受家具店的履行
    •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家具店所受损失

    正确答案:D

  • 第6题:

    李某向王某发出了订立某合同的要约,要求王某11月10前答复。王某于11月15日答复同意合同条件,可择日签订合同,则王某同意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承诺


    正确答案:错误

  • 第7题:

    单选题
    王某接受了兰光家具厂的培训任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兰光家具厂可以追索王某培训费的是()。
    A

    在试用期内,兰光家具厂出资培训了王某,但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B

    合同期满,王某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C

    兰光家具厂对王某进行了技术培训,但不能提供用于培训的支付货币凭证

    D

    试用期满,合同期内,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在“洎周之王,亦有冢卿,格于医通”中,“王”的意义是:
    A

    兴旺 

    B

    成为帝王 

    C

    成就王业 

    D

    做大王 

    E

    霸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吴某向王某发出了订立某项合同的要约,要求王某11月10日前答复。王某于11月15日答复合同条件,可择日签订合同。王某同意订立合同的行为应视为( )
    A

    承诺

    B

    新要约

    C

    要约邀请

    D

    缔约过失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公民王某与某家具厂在2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家具厂为公民王某加工组合家具一套,加工费为 500元;王某负责提供木料、样式及规格;王某在接到家具厂工作通知后3日内付款,家具厂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将家具送至王某处。合同生效后,家具厂于收到王某加工费后,即着手加工家具,以期准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来王某出国,地址不详。至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时,家具厂也不知王某的任何下落,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家具。家具厂于是向公证机关提存了该套家具。公证机关在提存后依法将提存事实公告通知了王某。6月份,存放家具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家具被毁。对该起火灾,公证机关无任何责任。10月份,王某回国,要求家具厂交付家具,家具厂以办理了提存为由拒绝交付。后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家具厂交付家具。该案该如何审理?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家具厂在王某地址不详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是合法的。其提存行为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因而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王某无权要求家具厂向其交付家具。王某只能到提存机关去领取。然而在本案中,提存物因火灾而灭失,依法律规定,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而本案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由于提存机关已尽保管义务,火灾的发生并非提存机关的责任,所以本案提存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2011年8月,王某在一家具厂直销部购得一套橱柜,后发现橱柜出现变形,于是王某欲找家具厂要求退货,但此时该家具厂由于合伙人的原因分立为甲厂和乙厂,王某应当(  )。
    A

    向甲厂提出退货要求

    B

    向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C

    向甲厂或者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D

    该家具厂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已经消亡,王某无权对甲厂或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正确答案: B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甲厂和乙厂都承受了原家具厂的权利义务,两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可以向任意一厂提出请求。

  • 第12题:

    单选题
    在“洎周之王,亦有冢卿格于医道”中,“王”之义为()
    A

    封王

    B

    称王

    C

    成就王业

    D

    兴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已经变更,故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没有变更,故家具店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应接受家具店的履行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家具店所受损失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和定作合同的解除问题。依《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题中,家具店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王某没有作出答复,应认为双方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没有达成一致意思,故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家具店应在9月10日交货,家具店没有按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14题:

    王某于201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作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对兴旺家具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作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
    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家具店除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外,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即使是火灾,家具店本身也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即使王某与未婚妻分手而在此后提出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作为定作结婚家具的事实前提结婚行为已不存在,且王某与未婚妻分手是在家具店交货日期之后,与家具店迟延履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因此,家具店的推迟交货不构成违约,故A、C、D三项均不正确。后来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B项为正确选项。

  • 第15题:

    张某和王某结婚5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此时()。

    A:张某和王某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B:张某和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张某或者王某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
    D:张某和王某到双方单位批准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离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消灭的形式要件。

  • 第16题:

    在“洎周之王,亦有冢卿,格于医通”中,“王”的意义是:

    • A、兴旺 
    • B、成为帝王 
    • C、成就王业 
    • D、做大王 
    • E、霸主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王某于2008年8月1日向孙某发信称:"我这有电脑一批,每台5000元,如需要请于8月7日前回复",并附上电脑配置单。孙某于8月5日发出通知,希望购买5台电脑。孙某的通知正常情况下应于8月7日前到达王某处,后因快递公司的原因,于8月9日才到达王某处。王某收到通知后,因通知时间已超过约定回复时间,因此对该通知置之不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8月1日向孙某发信为要约邀请
    • B、孙某通知迟于王某规定的时间到达,不发生法律效力
    • C、孙某与王某的电脑购买合同未成立
    • D、孙某与王某的电脑购买合同已成立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多选题
    王某(男)已经35岁仍未结婚,家中父母时常催促。王某遂委托同乡刘某帮忙介绍,若最终牵手即付酬金1万元。后刘某介绍张某(女)给王某,双方一见钟情,于2018年7月7日登记结婚,张某于2018年9月1日怀孕。同年12月1日,王某查知自己无生育能力,张某曾为某洗浴中心“失足妇女”,其怀孕系因与酒吧服务生发生一夜情所致,同年12月2日,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

    王某与刘某的约定属于居间合同

    B

    因起诉时张某处于怀孕期间,王某无权起诉离婚

    C

    若刘某介绍时知道张某曾为“失足妇女”,王某有权撤销婚姻

    D

    王某起诉离婚的同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王、刘的约定并不属于居间合同。
    B项,《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张某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女方存在重大过错,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不受该规定限制。
    C项,《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欺诈或重大误解均不能成为撤销婚姻的理由。
    D项,《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张某的“一夜情”不属于婚姻法所称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王某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第19题:

    单选题
    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A

    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

    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

    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

    D

    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0题:

    判断题
    李某向王某发出了订立某合同的要约,要求王某11月10前答复。王某于11月15日答复同意合同条件,可择日签订合同,则王某同意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承诺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王某于2010年9月18日在某家具店定购了一套红色全实木家具,价值28000元。当时该店的导购员保证该家具材质为美国进口。但王某买回家后却发现,该家具材质并非全实木,且有起皮、开裂、开胶等严重质量问题。他认为这属于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货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店主无条件返还货款28000元,并按货款数额进行一倍赔偿。店主辩称:导购员并未承诺该家具材质为美国进口全实木。王某所购家具有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属合格产品,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他们可为王某换货,不同意退货赔款。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查明:导购员在《商品订货合同》上承诺:全部家具材质为实木(美国进口)。但事实是该家具并不全是由美国进口的材料制成,而是由美国的、俄罗斯的和国内的材料加工而成。试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1)家具店违反了何种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2)家具店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在家具店看到一款样式很新颖的沙发,要价4000元,但未带够钱,于是其与家具店老板商定,先付2000元,让该店给他留下沙发,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并取走沙发。孰料当晚家具店发生盗窃案,该沙发被盗。本案应如何处理?()
    A

    应由家具店承担风险,退回甲2000元

    B

    应由双方分担风险。

    C

    应由甲承担风险

    D

    双方均不应承担风险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风险承担。对这类问题,应该首先分析双方是否有约定,没有的一般以交付为分界线。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村村支书王某于2009年6月死亡,李某因与王某有仇,遂到处散步谣言说王某因收受贿赂,现在行贿人举报,王某因惧怕而自杀身亡。此时村民相互传播,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王某之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的侵权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已经死亡,其不存在名誉权,因而李某因侵权客体不存在而不构成侵权

    B

    李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王某之子有权代表王某向李某提起诉讼

    D

    对于李某的行为能够对李某提起诉讼的只有王某的子女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依此,王某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其名誉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不得侵害,对李某的侵害行为,王某的近亲属都可以提起诉讼,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死者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