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甲现年15岁,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异地的少女乙,不久即陷入“情网”,经常通过家里电话与乙长途通话,话费4000元,并寄送价值5000元的礼物给乙。并且甲反复拨打国际色情电话,产生1万元巨额话费。后来甲因嫌自用电脑不够先进,影响聊天速度,将之弃于垃圾站。甲的以上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是:()A:甲利用家庭电话与乙聊天,产生较多电话费 B:甲赠送礼物给乙的行为 C:甲拨打国际色情电话,产生巨额话费 D:甲将自用电脑抛弃的行为

题目
少年甲现年15岁,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异地的少女乙,不久即陷入“情网”,经常通过家里电话与乙长途通话,话费4000元,并寄送价值5000元的礼物给乙。并且甲反复拨打国际色情电话,产生1万元巨额话费。后来甲因嫌自用电脑不够先进,影响聊天速度,将之弃于垃圾站。甲的以上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A:甲利用家庭电话与乙聊天,产生较多电话费
B:甲赠送礼物给乙的行为
C:甲拨打国际色情电话,产生巨额话费
D:甲将自用电脑抛弃的行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甲15岁,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B选项中,甲与乙订立赠与合同的行为,数额较大,应当属于效力待定行为。A、C选项中,甲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此种定型化交易因属于利用生活必要设施而实施,电信企业不可能进行缔约资格的验证,应为有效。而D项的抛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行为能力的欠缺并不导致行为效力待定而是无效。所以只有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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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电信管理局发现私人电话用户甲家的电话连续拨打了国际、国内长途,累计有5000余元电话费未付。在多次和甲协商未果后,电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欠缴的电话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提出房间早已出租给乙,乙应当承担使用的话费,申请让乙参加诉讼。结合本案情况,以下说法适当的是:( )

    A.法院应变更乙为被告

    B.法院不予审查,甲应另行起诉

    C.法院应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应追加乙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C。

  • 第2题:

    甲男与乙女于199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200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90年,200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200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200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 66~70 问题。

    第 66 题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

    A.属于乙女个人债务

    B.属于甲男个人债务

    C.属于甲男、乙女夫妻共同债务

    D.属于甲男、乙女、丁女三人债务


    正确答案:C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扶养妻子的义务,所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 第3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 第4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共有、质权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向乙寄送了一封信件,要求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现时所用的笔记本电脑,并声明:若乙在二十天之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要约。乙收到该信之后,不置可否。第三十天,甲登门,交给乙一万元,并要求乙交付电脑,但乙拒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并不属于要约
    B.乙的行为属于承诺
    C.乙应交付电脑
    D.乙不必交付电脑

    答案:D
    解析:
    除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交易习惯外,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甲的行为具备要约的条件,构成要约,只有经过乙的承诺之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本案中甲乙并没有约定沉默作为承诺的方式,也不存在此种习惯,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 第6题:

    (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可知,手机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可知,不是“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
    选项C错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是“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换句话说,即使甲女不认可,但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选项D错误,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网络聊天记录”涉及到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 第7题:

    甲和乙约定由甲代乙参加考试,如果甲成绩通过,乙支付给甲400元,为确保双方遵守约定,甲和乙订立一份借款400元的合同。则下列关于甲和乙行为性质判断正确的是()。

    • A、无效民事行为
    •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 C、不属于民事行为
    • D、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小李是甲厂的采购员,他到乙厂购货时,发现乙厂需要一批电脑,正好甲厂有剩余电脑,即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

    • A、有效
    • B、无效
    • C、效力待定
    • D、可撤销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当乙电话转移到丙电话时,甲电话拨打乙电话,接通后应()。

    • A、只有甲电话收费
    • B、甲乙电话都收费
    • C、只收乙电话费
    • D、乙、丙电话都收费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 B、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 C、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 D、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单选题
    小李是甲厂的采购员,他到乙厂购货时,发现乙厂需要一批电脑,正好甲厂有剩余电脑,即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年满9周岁,于家人不在时把家里价值1000元的玉器以300元卖给邻居乙,家人回来后向邻居索还玉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B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C

    乙可以作价700元给甲

    D

    如果乙归还玉器,甲可以不返还300元钱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应予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因赌六合彩而将电脑出质于丙,虽然动机违法,但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考虑动机的,故借款及质押行为均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14题:

    甲的电脑是国产的,甲欺骗乙说电脑是进口的,乙遂与甲签订了买卖电脑的合同,则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可撤销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本题中乙因受甲的欺诈而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乙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甲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第15题:

    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第89-91题:
    设乙在回宿舍的路上碰到同学丙,丙要随老师去外地做调查,正急需一台掌上电脑,乙立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如果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


    答案:C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讲解:双方并未约定在乙付款之前由甲保留所有权,因此电脑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乙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故选项A错误。本题情形属于《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情形,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因为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因此丙可以直接向甲履行,从而消灭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选项D错误。

  • 第16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 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 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 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亊实 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 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 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 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 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 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 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 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 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 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 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 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认为丙得依善 意取得乙之份額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 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 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 误。应予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因赌六合彩而将电脑出 质于丙,虽然动机违法,但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考虑动 机的,故借款及质押行为均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A。

  • 第17题:

    以下方案适合甲乙双方采用对称密钥密码体系分发共享密钥的方案是 ( )。

    A.甲选取密钥并通过邮件方式告诉乙
    B.甲选取密钥并通过电话告诉乙
    C.甲选取密钥后通过双方事先已有的共享密钥加密后通过网络传送给乙
    D.第三方选取密钥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甲、乙

    答案:C
    解析:
    密钥的传送是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显然上述A、B、D方案都不能较好地保证密钥的安全。

  • 第18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 A、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B、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C、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 D、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镇江一全球通客户甲和常州一动感地带客户乙同时漫游至南京,客户甲将手机无条件转移至镇江一固定电话上,客户乙拨打甲,通话时长1分32秒,甲、乙各自的费用为()

    • A、甲:0.60元 乙:2.32元
    • B、甲:0.40元 乙:2.32元
    • C、甲:1.32元 乙:1.60元
    • D、甲:1.32元 乙:2.32元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不属于指示交付的是:( )

    • A、甲将钢琴销售于乙,因甲尚需要使用该钢琴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钢琴所有权转移
    • B、甲出借电脑给乙,后甲将该电脑出卖给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电脑所有权即移转于乙
    • 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是甲将乙对其盼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
    • D、甲将一幅画售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正确答案:A,B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冒充警察打电话给乙并称乙的借记卡涉嫌洗钱罪,需要将卡里的1万元钱转至甲所指定的账户,以证其无罪。乙信以为真,按甲的提示将借记卡里的钱全部转到甲的银行账户里。后乙发现,他的借记卡并不涉嫌洗钱。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将乙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乙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

    甲虚构事实,对乙实施欺骗并导致乙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

    甲非法获取乙的电话号码,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

    甲冒充警察打电话给乙并骗取乙的财产,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甲的行为致使乙产生错误认识,但是乙未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处分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C项,由于甲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项,甲冒充警察打电话并不符合冒充警察的行为,因此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委托朋友乙通过网络平台给自己的手机充话费,不料乙输错电话号码,将话费充至陌生人丙的手机里,则________。
    A

    丙是不当得利,应当将话费返还

    B

    错充话费是乙操作失误所致,应当由乙承担损失

    C

    话费是在网络平台上错充的,损失应当由该网络平台承担

    D

    甲委托乙为其充话费,应为乙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