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题目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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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后,甲公司尚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在自有房产上设定抵押权担保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尚欠付甲公司的维修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不需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有权自行转让债权
    B:乙公司不通知甲公司转让债权的事实的,转让无效
    C:乙公司可以只转让债权,不转让抵押权
    D:甲公司的债务到期后,丙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无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所以A选项正确。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但是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1条规定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应与债权一起转让,不能只转让债权,不转让从权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享有抵销的权利,受让人当然也享有抵销的权利。本题中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到期,受让人当然可以行使抵销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地产,甲公司将建造房屋的工程承包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工程肢解后将部分分包给丙。丙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乙建筑公司与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公司有权撤销甲、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B.乙、丙间及丙、丁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若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请求丙、丁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D.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然不合格,丁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承包给第三人,无效。因此乙、丙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丙属于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属于“二度分包”,也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272条,B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3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索要工程款,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所以,A项错误。法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等于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B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在突破合同相对性时,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4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错误的是( )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E.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答案:A,B,D,E
    解析:
    ABE错误,乙丙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能撤销;D错误,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可以追加乙为第三人,而不是应当追加。

  • 第5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要求乙支付工程款
    D.丙不得要求乙支付工程款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工程分包,分包无效。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所以选项B错误。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以选项D错误。

  • 第6题:

    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的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乙应当要求( )。

    A、丙先行代为清偿
    B、甲和丙按比例支付
    C、甲先行支付
    D、甲和丙协商支付

    答案:C
    解析:
    教材P35
    【知识点】保证合同的基本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其中一般保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必须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无法履行的部分,由担保人负责。

  • 第7题:

    甲玩具公司与乙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公司出口一批玩具,乙外贸公司与外商丙签订玩具买卖合同。玩具交付后,丙没有支付货款,以致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交付货款。关于此案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丙
    • B、若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甲公司因此可以行使介入权
    • C、若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甲公司因此可以行使乙公司对丙的权利
    • D、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披露丙,也可以不向甲公司披露丙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造贸易大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行将该工程的非主体结构部分的施工任务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遂进场施工。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公司将其中部分支付给丙公司。后因甲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设计问题,丙公司和乙公司相继被迫停工。甲公司诉至法院。经查,丙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乙公司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的行为构成违约

    B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的施工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停工的违约责任

    D

    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赔偿停工损失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据此可知,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自行将工程的非主体结构部分的施工转包给丙公司,实际上构成了违约。B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关于分承包人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合法分包的场合,而不适用于非法分包。CD两项,《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第9题:

    多选题
    甲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乙,乙经过甲的同意,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后整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

    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

    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

    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丁施工队。后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而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关于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有效

    B

    因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的行为经过了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C

    因丙公司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丁施工队的行为经过了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与丁施工队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D

    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丙公司和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建设单位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某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商。甲公司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幕墙工程发包乙公司。为赶进度,乙公司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又发包给丙公司。对于前述施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 )。
    A

    甲和乙的合同有效,乙和丙的合同有效

    B

    甲和乙的合同有效,乙和丙的合同无效

    C

    甲和乙的合同无效,乙和丙的合同有效

    D

    甲和乙的合同无效,乙和丙的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

    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

    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与甲公司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则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所以本题中的合作施工协议无效。
    CD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施工队有权主张工程款,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 第13题:

    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其他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甲与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与丙的分包合同效力未定,取得发包人的追认后有效
    B.甲建筑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了某建设工程,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C.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该转包合同无效
    D.甲建筑公司依法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非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乙与丙之间的再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A,B,D
    解析:

  • 第14题:

    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甲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实质上属于承包人非法转包的情况,该协议无效。选项B错误。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投标,中标后依法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施工队(实际施工人)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 第15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经过乙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丁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丙也未向丁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可以追加乙为第三人
    D.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可以追究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讲解:《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题中,乙公司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丁公司,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甲大学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则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相关事由,故A、B两项错误。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故C项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D项正确。注意,在此司法解释出于保障建设工程款与工程质量的需要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原理让位于解决问题的实用主义思维。

  • 第16题:

    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5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17题:

    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工程竣工后,除丙承担的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外,其他工程验收合格,甲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此引起争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乙、丙应就安装工程的瑕疵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C.甲有权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D.乙有权对该教学楼行使留置权
    E.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答案:A,B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97页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本例中,经甲同意,乙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合同有效。同时,《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18题:

    某建设单位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某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商。甲公司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幕墙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为赶进度,乙公司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又发包给丙公司。对于前述施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的合同有效,乙和丙的合同有效
    B.甲和乙的合同有效,乙和丙的合同无效
    C.甲和乙的合同无效,乙和丙的合同有效
    D.甲和乙的合同无效,乙和丙的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13 / 2019版教材P112
    本题考核的是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因此乙和丙的合同无效。

  • 第19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2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随即转包给包工头张某。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包工头张某讨薪未果,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双方垫资建设的约定无效,因其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

    B

    基于合同相对性,张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

    C

    乙公司与丙公司、丙公司与张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

    D

    张某起诉甲公司的,法院应当将乙公司、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垫资建设的约定符合国际工程领域惯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BD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张某有权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C项,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而丙公司作为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两个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厂房建设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丙公司

    B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公司

    C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D

    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丙公司签订设计承包合同,与丁公司签订设计勘查承包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BC两项,《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项,《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第21题:

    多选题
    甲玩具公司与乙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公司出口一批玩具,乙外贸公司与外商丙签订玩具买卖合同。玩具交付后,丙没有支付货款,以致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交付货款。关于此案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丙

    B

    若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甲公司因此可以行使介入权

    C

    若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甲公司因此可以行使乙公司对丙的权利

    D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披露丙,也可以不向甲公司披露丙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的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乙应当要求(  )。
    A

    丙先行代为清偿

    B

    甲和丙按比例支付

    C

    甲先行支付

    D

    甲和丙协商支付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乙公司于8月5日提起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1亿元结算工程价款

    B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应按照8000万元结算工程价款

    C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自7月1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自8月5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可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06年真题]
    A

    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

    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

    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

    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即便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乙丙之间的合同依然归于无效。
    B项,甲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瑕疵,甲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法无据。
    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丙可以请求发包人甲在欠付的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程款;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而非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