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张然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李阳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题目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张然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李阳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2009年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对。2009年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
更多“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正确答案:BC
    [考点]司法协助——域外送达
    [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因此乙公司在向大陆的业务代办人送达时,该代办人必须获得受送达人明确授权,A项说法过于绝对化。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地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B项正确。同法第5条规定:“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2题:

    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产生国际运输的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有关文书需要向在甲国的公司和在甲国的中国籍人杨某送达,甲国与中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依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向在甲国的杨某送达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
    B.向甲国公司的送达应首先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C.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甲围公司送达
    D.中国法院不得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A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民。B错误,依第6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规定办理。C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D错误,依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1)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因此,可邮寄送达。

  • 第3题:

    (2012年)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答案:A
    解析:
    ( 1)选项 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2)选项 CD: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第5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 B、甲国法 
    • C、乙国法 
    • D、丙国法

    正确答案:D

  • 第6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如张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王海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 C、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正确答案:B

  • 第7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正确答案: 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中国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 

    B

    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 

    C

    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D

    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12年真题]
    A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甲公司设监事会,因此李某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CD两项,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中国法 

    B

    甲国法 

    C

    乙国法 

    D

    丙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

    B

    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

    C

    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D

    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BC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专利权的取得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的法律。被请求保护地是指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的国家。本案专利申请地在英国,被请求保护地是英国,所以关于专利权归属和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 第13题:

    下述各项中,不能作为合法仲裁协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货物贸易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
    B: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
    C: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双方曾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口头协议

    答案:D
    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详解:《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故D项符合题意。

  • 第14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 第15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 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无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D
    解析: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选项B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 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 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选项C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 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选项D错误。《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 确定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公告送达是被排除在外的。

  • 第16题:

    李某是甲公司销售人员,负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李某从公司离职后,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李某离职一事,李某仍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现李某卷款潜逃。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合同权利,问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 A、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 B、甲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 C、甲公司和李某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D、乙公司只能向李某主张合同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经乙公司授权接受文书的分支机构送达
    •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地区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多选题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向台湾出口家具的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

    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

    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

    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正确答案: C,B
    解析:
    大陆和台湾之间的送达是“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向台湾地区有关法院送达”。在认定送达方式上,同涉外送达一样,规则如下:①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②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个月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③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涉台还包括“向指定代收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④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涉外)或3个月(区际)视为送达。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台民事文书送达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而不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B项,《涉台民事文书送达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CD两项,《涉台民事文书送达规定》第5条的规定,以邮寄送达的,如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 第19题:

    单选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如张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王海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

    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区域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

  • 第20题:

    单选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

    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不需要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
    B项,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C项,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项,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 第21题:

    单选题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

    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经乙公司授权接受文书的分支机构送达

    B

    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地区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

    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

    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肯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据此。A项正确。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故B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3条第l款第5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产生国际运输的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有关文书需要向在甲国的公司和在甲国的中国籍人李某送达,甲国与中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依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

    向在甲国的李某送达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

    B

    向甲国公司的送达应首先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C

    不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

    D

    中国法院不得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民
    B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规定办理。
    C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D项,依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据此,中国法院可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