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A.乙B.丙C.丁D.仅乙、丙二人

题目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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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991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49年死亡,生一子甲,甲1980年死亡,遗一女乙,次子197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7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只有丁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A

  • 第2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工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
    依《继承法》第10、11条规定,以及《继承法意见》第25、26条规定,A项正确。

  • 第3题:

    邹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邹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邹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邹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邹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邹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答案:A
    解析:
    A.正确。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B.错误。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C.错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D.错误。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 第4题: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死亡推定;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甲、戊、己作为乙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遗产,A项正确;戊、己、丁母作为丁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丁的遗产,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可知,乙、丁虽彼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故丁母无从转继承乙的遗产,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题中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不是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这样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又因为甲的长子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戊和已有权代位乙继承甲的遗产。故D项正确。

  • 第5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 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 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 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 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 承?( )
    A.乙 B.丙
    C. 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权的丧失和法定继承问 题。本题中,丙虽然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但未表明情 节严重,故不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 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主要 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 第6题:

    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E.不用给丁多分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项,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B项,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C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DE两项,丁属于又被继承人扶养的无收入来源又无劳动能力人,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 第7题: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E.丁母无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
    AC两项,《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乙、丁系同辈,又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
    BE两项,丁母只有权继承丁的遗产。又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故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
    D项,《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系甲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甲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 第8题:

    甲生前没有立遗嘱,甲死亡后,继承入包括其子乙(已先于甲死亡)、丙、丁,女儿戊,此外,乙的妻子巳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已经改嫁。乙死亡后留有一子庚,一女辛。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现实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庚、辛,但巳不享有继承权
    B.巳、庚、辛都享有对甲留有遗产的继承权,但丙、丁没有继承权
    C.庚、辛是通过转继承的方式获得甲的遗产
    D.丙可以获得甲遗产的1/5,辛可以获得甲遗产的1/10


    答案:D
    解析:
    【精解】甲的现实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巳、庚、辛六人。其中,丙、丁、戊、巳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巳为丧偶儿媳,是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应列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无论已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她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庚、辛是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继承人资格的,不过,庚、辛继承的遗产份额只能以他们的父亲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故只有 项是正确答案。

  • 第9题:

    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乙
    B.丁
    C.戊
    D.庚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乙是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正确。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丙是甲的子女,先于甲死亡,由丙的女儿戊代位继承。因为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C项正确。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是甲的儿媳,丧偶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正确。庚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D项错误。

  • 第10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来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精解】乙为甲的配偶,自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数度虐待老人,情节恶劣,丧失继承权;丁承担了老人生活的大部分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戊代其父的地位享有代位继承权。

  • 第11题:

    1991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49年死亡,生一子甲,甲1980年死亡,遗一女乙,次子197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7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

    •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 D、只有丁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A

  • 第12题:

    多选题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2010年5月甲立有一自书遗嘱:全部遗产由乙继承。2011年1月乙死亡,有儿子丁。2011年4月甲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遗嘱无效

    B

    该遗嘱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C

    丁享有代位继承权

    D

    丁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

    甲的遗产由丙和丁平均继承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2005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6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7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按下列何种情形进行继承?( ) A.全部由李丙继承 B.全部由李丁继承 C.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正确答案:D
    主要应当考虑遗嘱的效力。李甲在李乙的遗嘱上批注属于自书遗嘱,但因为与公证遗嘱相违 背,所以无效。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其承受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所以,李甲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李丁有代位继承权。正确答案为D项。

  • 第14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六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继承人的范围,保留胎儿份额原则。《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15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

  • 第16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继承权
    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该法第U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故A项正确。

  • 第17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有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答案:A,C,D
    解析:
    甲去世没有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两个女儿都已去世,可由两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丁可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选ACD。

  • 第18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丙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E.甲的弟弟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 第19题: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答案:A,B,C
    解析:
    乙、丙、丁均可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

  • 第20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2005 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 2010 年 3 月死亡,留下房屋 3 间。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乙为甲的配偶;“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丙为甲的女儿,虽其拒不赡养,但并不能使其丧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只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戊代位继承,当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论其是否再婚。

  • 第21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答案:A,B,C
    解析:
    【精解】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 第22题:

    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因此A选项正确。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因此B选项正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C选项也正确。而D选项中的丁属于由被继承人扶养的无收入来源又无劳动能力人,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 第23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中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 B、丙
    • C、丁
    • D、戊

    正确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