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戊施工企业具有投标资格B.丁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投标C.丙的行贿行为不影响中标D.戊应当成为中标人

题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戊施工企业具有投标资格

B.丁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C.丙的行贿行为不影响中标

D.戊应当成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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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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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法律规范中对施工项目招标程序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 )的规定。

    A.《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
    C.《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答案:B
    解析:
    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即如果有法律规范对施工项目招标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 第2题:

    场景(一)
    建设单位拟兴建一栋20层办公楼,投资总额为5600万元,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建 设单位对甲、乙、丙、丁、戊五家施工企业进行了资格预审,其中丁未达到资格预审最低条件。 建设单位于投标截止日后的第二天公开开标。评标阶段丙向建设单位行贿谋取中标。评标委 员会向建设单位推荐了甲、乙施工企业为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均未采纳,选中丙为中标人。 建设单位向丙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降低报价才与其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戊施工企业具有投标资格 B. 丁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C.丙的行贿行为不影响中标 D.戊应当成为中标人


    答案:A
    解析: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题中经过资格预审,“丁未达到资格预审最低条件”,不得参加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因此,丙的行贿行为会导致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题中“评标委员会向建设单位推荐了甲、乙施工企业为中标候选人”,戊不属于中标候选人的范围,不能成为中标人。故选A。

  • 第3题:

    某省直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必须是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甲(施工总承包三级)、乙(施工总承包二级)、丙(施工总承包一级)、丁(施工总承包一级)纷纷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与乙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B.乙、丙组成投标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
    C.若丙、丁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中标,由丁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D.丙、丁组成联合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103 / 2019版教材P101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 第4题:

    2014年5月,某市商贸公司拟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建设一商品展览馆,于是向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四家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贸公司发出了投标文件,招标委员会经过评标,最终确定甲公司得分最高。但是商贸公司最终并未向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与另外一家施工企业戊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为1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7月23日,戊公司进驻施工场地进行施工。201 5年1月10日,商贸公司向戊施工企业发出通知,称其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标无效,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问题】


    1.参加投标的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能否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2.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
    解析:

    1.(1)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不能够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2)理由:违约责任必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在招标投标阶段,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时成立。《合同法》第1 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没有要约,则承诺无从谈起;而只有要约没有承诺,则合同无法成立。本案例中,商贸公司并未向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并未成立,甲、乙、丙、丁四公司也就无权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2.(1)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有效。


    (2)理由:该项目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原告不组织招标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3.(1)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的行为合法。


    (2)理由:商贸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并不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对此也没有约定解除事由,因此商贸公司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与戊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合意之前,戊施工企业有权继续履行合同。


  • 第5题:

    甲、乙、丙、丁、戊等单位参与某办公楼项目的投标,甲、乙是存在控股关系的两个公司,丙因在别的项目施工中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甲、丁相互串通投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前,戊对原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书面补充,以下投标有效的是( )。

    A. 甲
    B. 乙
    C. 丙
    D. 戊

    答案: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