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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西周时期将偶犯称为()

    A.惟终

    B.非终

    C.眚

    D.非眚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尚书·康诰》中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这里的“惟终”是指 ( )。

    A.惯犯
    B.偶犯
    C.故意
    D.过失

    答案:A
    解析:

  • 第3题:

    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D.端为和不端


    答案:A
    解析:
    解析:西周将故意和过失区分为眚和非眚,将惯犯和偶犯区分为惟终和非终;汉朝将故意和过失区分为故与误;秦朝将故意和过失区分为端为和不端。

  • 第4题: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音省),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1)该段文字反映的原则是什么?(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3)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4)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对后世产生了什么影响?


    正确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法适用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也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至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惟终”。
    (3)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的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
    (4)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法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的“端”和“不端”、汉朝的“误”和“故”、唐朝的“七杀”,都是在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第5题:

    下列属于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的内容有( )

    A.眚
    B.惟终
    C.非眚
    D.非终

    答案:A,B,C,D
    解析:
    西周时期,在刑法原则上,已经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两者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史籍中过失被称作“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作“惟终”,偶犯被称作“非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