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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文学艺术是一种审美创造的符号形态?


    正确答案: (一)文学艺术是审美创造的语言符号形态。首先,它正确体现了文学艺术的认识特征,这是由它作为一种符号形态所具有的客观性决定的。其次,它充分体现了文学艺术的情感特征,也就是它十分重视文学艺术活动所具有的审美创造性。再次,把文学艺术本质特征规定为一种语言符号,这就可以同其他艺术样式,诸如音乐、绘画、雕塑等相区别。
    (二)文学艺术本质上是一种审美创造的语言符号形态,这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第一原理。对于文学艺术活动来说,其最为根本的性质在于它是一种审美创造活动,这是贯穿整个文学艺术生产过程的中心与灵魂。

  • 第2题:

    怎样理解“真善美”及其统一是文学创造的审美价值追求?在文学创作中“真善美”与艺术真实、情感评价、形式创造是什么关系?


    正确答案:真善美是文学创造的价值追求。因为,文学作为对生活的认识活动,其要义是求“真”。文学作为审美活动,又要情感地评价对象,核心是尚“善”。最终,文学创造还要创造艺术形式,呈现出“美”。所以,真、善、美及其统一就成为文学创造的价值追求。在创作中,求真表现为“艺术真实”,求善表现为“情感评价”,求美表现为“形式创造”。

  • 第3题:

    怎样理解“真、善、美”及其统一是文学创造的审美价值追求?在文学创造中“真、善、美”与“艺术真实”、“情感评价”、“形式创造”是什么关系?


    正确答案: 文学创造首先是理解、反映和阐释对象世界的认识活动。认识活动的价值取向是以“历史理性”求“真”。诚然真的并非都是善的和美的,然而善的和美的却一定是真的,没有“真”,“善”和“美”就失去了根据和依凭。实践证明,作家对对象世界的理解、反映和阐释,只要合情合理,他的作品就会具有“真实性”的品格;而具有“真实性”品格的作品,才能让读者产生信任感及认同感,并因其与“善”、“美”相统一而为之所吸引所感动,从而获得思想上的启迪和精神上的享受。一句话,“真”乃是文学的审美价值追求实现的基础。其次,文学创造还是情感地评价对象世界的审美活动。其价值取向的核心是向“善”,体现为“人文关怀”。鲁迅在谈到“真善美”作为文学批评的美学标准时,曾把“善”置换成“前进”一词,即有利于社会前进或进步的意思。这就把“善”的内涵具实化了,意味着情感评价作为“善”的价值追求具有高尚品格和功利取向。前者是指作家对社会生活作出的“裁判”,蕴含着对美好事物、美好情操、美好生活和美好理想的守望与追求,以及对丑恶、腐朽和阴暗事物的拒斥;后者则是指所作出这一“裁判”具有助益社会人生的功利性。这些都是文学审美价值创造的必然要求。因为“美”不仅根植于“真”,它还源于“善”。最后,文学创造还要按照美的规律进行形式创造,境界是呈“美”,体现为“文体升华”。当艺术真实的创造及其蕴含的情感评价成为“真”与“善”的统一时,这统一便构成文学创造追求的审美价值。然而这个“美”尚处于内容状态,还需要相应的形式创造予以外化与体现,使之成为艺术文本。因此,形式创造是文学审美价值追求的最后完成。但在实质上,形式创造是贯穿于文学创造活动的始终的,即是说,从艺术构思到作品诞生的全过程,作家对内容的孕育创造本身也是对形式的孕育创造,就蕴含着一个“文体升华”或“形式美”的问题。所以,“美”是与“真”、“善”一体化的,它附丽于“真”、“善”,又使“真”、“善”得以升华,更有力量,三者统一更好地实现了文学的审美价值追求。就三者在文学创造中与“艺术真实”、“情感评价”、“形式创造”的关系而言,是三位一体相互融通的,“艺术真实”主要与真相关,“情感评价”主要与善相关,“形式创造”主要与美相关。

  • 第4题:

    历史上的文学创造的客体说有()、情感说、()与社会生活说;文学创造的主体说包括“模仿者”和“创造者”、移情说、旁观者与特殊的艺术生产说。


    正确答案:自然说、原始意象说

  • 第5题:

    如何理解文学创造的客体是特殊的社会生活?


    正确答案: 所谓“社会生活”,就是人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中结成的现实关系和全部活动的总和,也就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总和。此外,马克思指导出,社会生活还应包括自然界,总之,社会生活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以及人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的统一体。文学艺术和科学认识所反映的具体生活即具体客体并不相同,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具有以下特殊性。首先,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和科学认识所反映的社会生活的差异在于:前者是整体的社会生活,后者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层次的社会生活。所谓整体性的生活,是指既不局限于某一方面,也不局限于某一层次,而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渗透,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相统一的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反映的生活就具有这种整体性。其次,文学创造活动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审美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如社会美、自然美。再者,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文学创造的客是整体性的、具有审美价值的或可以转化为审美价值的特殊生活,因为没有人对客体的感觉,客体就不能现实地成为人的客体。同样,当某种生活不与作家发生关系,作家没去体验它,即感受、体味、思索他、与之发生情感交流时,它就不会成为作家描写和表现的对象。

  • 第6题:

    如何理解文学艺术的表现本质?


    正确答案: (一)在表现论看来,文艺本质上是通过审美创造活动来抒发主观情感、创造理想现实的精神工具;
    (二)文艺的本质不再是摹仿自然与现实世界,更是一种内摹仿,源于对内心情感的直接体现,是对于个体“小宇宙”的审美表现;
    (三)与再现论充分揭示文艺的反映功能不同,它充分展示了文艺特有的情感特征。

  • 第7题:

    如何理解文学创作是主体与客体的双向建构活动?


    正确答案:(1)作为创作主体的作家并非超然独立于世界之外的人,他的思想意识、情感体验都是在与特定对象的意向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也就是说,作家的主体性是受到客体的影响与制约的,甚至可以说是客体所给予的。例如《复活》的故事原型就是他的朋友科尼给他讲的一个故事。在担任地方法院检察官的科尼,有一天对托尔斯泰讲,有个青年找他,说自己准备同一个女犯人叫罗扎丽雅结婚。这个女犯人是下等妓院的妓女,因为偷了喝醉酒的嫖客的100卢布被判了刑。这个青年虽经科尼再三劝阻,但仍坚持要和女犯人结婚,女犯人也表示同意,但婚礼未能举行,因为不久女犯人得斑疹伤寒病死了。托尔斯泰听了这个故事以后,深深的被这个故事所打动,产生一种强烈的创作欲望,创作出了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
    (2)客体又不等于客观存在。成为“客体”的客观存在已经不同于那些没有成为客体的客观存在了:它是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是被主体所把握的社会生活现象,回而带有了明显的主体的印记。例如在《水浒传》作者眼中,梁山好汉是杀富济贫、替天行道的英雄、大豪杰;而在《荡寇志》作者眼中,他们就成了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强盗。

  • 第8题:

    问答题
    能否说“凡是写作的作家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如何理解“作家是美的体验者、评论家和创造者”?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的即自由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
    理解:文学活动属于价值判断的活动,更具体地说,属于审美价值判断的领域。在文学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活动也是一种观念活动,通过具有审美价值的客观事物即审美客体的直观感受、情感体验,对对象作出审美判断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文学话语创造出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世界。因此,文学创造的主体即是美的体验者、判断和评价者,又是美的创造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特殊的艺术生产者?

    正确答案: 首先,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生产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文学创造的主体首先必须存在于文学创造活动中,并创造文学产品。然而,在文学创造活动中,如果作家完全是被动的,或成为自然的奴隶,或他的活动完全从属于别人,那么,他就是“自身的丧失”,就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主体,文艺理论史上那种把文学主体归结为单纯的“模仿者”的观点,其根本缺陷就在这里。因此,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的即自由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其次,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文学活动属于价值判断的活动,更具体地说,属于审美价值判断的领域。文学创造的过程必然包含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与评价。在文学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活动是一种观念活动,但与科学认识不同,他主要通过对具有审美价值的客观事物即审美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观念客体)的直观感受、情感体验,对对象作出审美判断和评价,并在这个基础上运用文学话语创造出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世界。因此,文学创造的主体既是美的体验者、判断和评价者,又是美的创造者——艺术创造的主体与其他创造者的主要区别就是这里。再次,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文学创造的主体作为艺术生产者、审美者,既是具体的个体,又是社会的个体,是具体的社会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文学联合行动的主体都是具体的个体。这里的“个体”固然首先指在文学创造中的作家、诗人都是一个个具体的“单个人”,但还包含着深一层的意义,即指文学活动作为一种意识活动必然都是个体的活动。否定作家、诗人的个体性,也就否定了文学创作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人又是现实的人、社会的人,我们既不能抹煞人的个体存在,又不能把个别的人从社会关系中孤立出来,变成超现实、超历史的抽象物,而应该从社会和社会关系中来理解人的个体存在,实际上,任何个别的作家、诗人不可能是生活在社会和一定社会关系之外的孤立的个体,他们对生活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和评价以及运用文学语言反映生活的技艺、风格,都受到时代精神、社会意识、公共心理、民族特性、阶级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总之,作为文学创造的主体,任何作家、诗人都是具体社会生命、社会灵魂的“单个人”,或者说,都是具体的、个别的社会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能否说“凡是写作的作家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为什么?如何理解作家是美的体验者、评论家与创造者。

    正确答案: 不能说“凡是写作的作家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
    因为在文学创造活动中,如果作家完全是被动的,或成为自然的奴隶,或完全从属于别的人或资本,那么,他就是自身的丧失,就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主体。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即自由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主体。因为,文学创作属于审美活动,它主要是通过直观感受和情感体验对审美客体做出审美判断和评价,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创造出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世界。也因此,文学创造主体既是美的体验者、评论家,又是美的创造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历史上的文学创造的客体说有()、情感说、()与社会生活说;文学创造的主体说包括“模仿者”和“创造者”、移情说、旁观者与特殊的艺术生产说。

    正确答案: 自然说、原始意象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谈谈你如何理解音乐艺术是“再创造”的艺术?

    正确答案: 音乐需要通过演奏、演唱才能为人们所感知而产生艺术效果。音乐表演如同戏剧表演一样,是一种艺术的再创造,这种再创造包含着表演者对作品的再理解,对作者艺术表现意图的再领会和技术、艺术上的再处理、再发挥。同时,从审美的角度来看,音乐艺术的最终实现,还需落在欣赏者头脑之中,因此,不仅演奏者的思想、修养、性格、阅历等对乐曲的理解和表现有直接影响,欣赏者的再创造对感受乐曲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欣赏者对乐曲所做出的解释更为广泛多样。因此,音乐表现既有稳定性的一面,又有演绎性的一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谈谈你如何理解音乐艺术是“再创造”的艺术?


    正确答案:音乐需要通过演奏、演唱才能为人们所感知而产生艺术效果。音乐表演如同戏剧表演一样,是一种艺术的再创造,这种再创造包含着表演者对作品的再理解,对作者艺术表现意图的再领会和技术、艺术上的再处理、再发挥。同时,从审美的角度来看,音乐艺术的最终实现,还需落在欣赏者头脑之中,因此,不仅演奏者的思想、修养、性格、阅历等对乐曲的理解和表现有直接影响,欣赏者的再创造对感受乐曲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欣赏者对乐曲所做出的解释更为广泛多样。因此,音乐表现既有稳定性的一面,又有演绎性的一面。

  • 第14题:

    如何理解文学创造中主客体的双向运动?


    正确答案: (1)首先,主体能动地审美地反映客体,即主动地选择客体和加工处理客体的有关信息;并通过情感体验,把自我的意识、情感对象化,即将客体“主体化”,在观念中创造出源于客体又超越客体的审美形象。人是一种有意识的生命存在,能依照自己的需要、目的和意志去衡量对象和进行生产。这是创作主体之所以始终处于主导性地位和具有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根本原因。创作主体的主导性、能动性、创造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体现在对创作客体的选择上,文学创造的客体是特殊的社会生活,文学创造要反映的对象总是具体的,即社会生活中的某个方面、某个事物,我们称之为“具体客体”,那么,文学创造反映社会生活,主体就必须能动地选择“具体客体”作为反映对象,例如鲁迅主要选择“病态社会”的“病态人生”为“具体客体”。其次,创作主体的主导性、能动性又集中体现在实际创造过程中对“具体客体”的剪裁、缀合、概括、综合、虚构、想象和情感化、观念化上,也就是对客体进行变形、情感投射和观念移注。在这个过程中,客体被主体重新塑造,受到主体心灵的“洗礼”,而转化为表征一定意义的客观形式,转化为一种有意味的生动符号。就是说,通过创作主体的能动创造,按照作家“内在的尺度”即作家对生活的认识和审美需要、审美目的、审美理想,将生活客体转化为主客体统一的艺术品。
    (2)在文学创造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处于非主导的、被动的地位。但是,主体从选择具体客体开始到对具体客体的重塑整个过程,都要从生活出发,以生活为依据,也就是说,始终受到客体的规定和制约。例如创作主体选择何种具体客体为反映对象,就不仅仅取决于主体“内在的尺度”,也取决于外部“种的尺度”,即客体的尺度,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心理、社会意识等多种生活因素的规定和制约。鲁迅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与当时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再如文化大革命后“伤痕文学”的出现,也与否定“文化大革命”这一“历史悲剧”的时代背景有关。由此可见,作家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一定的文化传统中,他选择何种生活为创造的具体客体,都必然受到社会生活这个“一般客体”的规定的制约,创作主体的一切创造性活动,包括虚构、想象、情感投射,观念移注等,都不可能离开具体客体进行纯粹任意的胡编乱造和情感发泄。有时主体甚至因为客体的制约和影响而改变原先的构思,从这个角度说,文学创造中,客体也使主体“客体化”了。总之,文学创造是一种主客体的双向运动,一方面是客体的“主体化”,另一方面是主体的“客体化”,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就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文学作品就是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的统一并对主客体双重超越的产品。

  • 第15题:

    如何理解文学创造中的主客体关系?


    正确答案: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和唯一源泉,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创作主体对客体审美价值的评价以情感体验为心理特征,创作对客体审美价值的把握以感性直观为思维特征。

  • 第16题:

    能否说“凡是写作的作家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如何理解“作家是美的体验者、评论家和创造者”?


    正确答案: (1)所谓文学创造的主体指的就是作家这种特殊的生产者即是艺术创造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写作的作家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因为“主体”这个概念是有特定涵义的,人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称为主体,只有当人处于与特定客体的特定关系中并对客体的主动、主导地位即具有主体性时,人才是真正的主体,文学创造的主体首先必须存在于文学创造活动中,并创造文学产品。没有文学创造也就没有文学创造的主体。然而,在文学创造活动中,如果作家完全是被动的,或成为自然的奴隶,或他的活动完全从属于别人(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某些作家一开始就从属于资本),那么,他就是“自身的丧失”,就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主体,文艺理论史上那种把文学主体归结为单纯的“模仿者”的观点,其根本缺陷就在这里。文学创造的主体属于精神生产者,一旦作家从属于资本,被他人如书商所雇佣,以赚钱为目的,他就丧失了部分主体性,就不是文学创造的完整主体了,因此,并非凡是写作的作家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的即自由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
    (2)人类掌握客观世界的活动可以分为物质实践、科学认识和价值判断(评价)三种方式,相应地,人在这三种活动方式中也就分别扮演着物质实践主体、认识主体和价值判断的主体三种角色。文学活动属于价值判断的活动,更具体地说,属于审美价值判断的领域。文学创造的过程必然包含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与评价,作为审判判断,文学活动虽然不等于认识,却离不开对生活的认识,否则文学作品就不能深刻地反映生活和提示生活的某些本质规律;文学作品之所以能在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同时也给人以真的启示,善的教育,正是由于审美判断中包含主体对生活的深刻认识。在文学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活动是一种观念活动,但与科学认识不同,他主要通过对具有审美价值的客观事物即审美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观念客体)的直观感受、情感体验,对对象作出审美判断和评价,并在这个基础上运用文学话语创造出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世界。因此,文学创造的主体既是美的体验者、判断和评价者,又是美的创造者——艺术创造的主体与其他创造者的主要区别就是这里。

  • 第17题:

    如何理解音乐是再创造的艺术?


    正确答案: (1)音乐的表现有稳定性的一面,又有演绎性的一面。歌谱、乐谱是记载音乐的符号。把用符号记载的音乐变为实际音响的音乐,需要通过演唱、演奏的过程,其中唱、奏、表演即被称为“二度创作”。二度创作可以无数次地进行,而每次唱、奏,无论对于原作来讲,还是对于前次的表演来说,都不是“复述”或“重播”,而是对作品的一种再创造。再创造是积极的,包含着演奏、演唱者对作品的再理解,对作者艺术表现意图的再领会和技术、艺术上的再处理、再发挥。因此,音乐表演被看作是“对作品的解释”、“对作品的表现”。优秀的演唱、演奏者被称为“表演艺术家”。
    (2)艺术贵在独创,二度创作同样贵在有独到的处理。同是贝多芬《D大调小提琴协奏曲》,海菲兹和大卫·奥依斯特拉赫两位世界著名的小提琴家的演奏,在音色、力度和若干细部的处理上,有很大差别,反映出两位演奏家对作品表现的不同和演奏风格的不同。不论是更加酣畅明丽(前者),还是更加浓郁深情(后者),都使人获得很高的艺术享受。因而,人们绝不会因为他们演奏的不同而取此舍彼或厚彼薄此,相反,人们会把它们视为同样珍贵的两种版本、两种范例。乐队演奏也是这样,同是德沃夏克的《e小调第九交响曲》,托斯卡尼尼指挥演奏的与卡拉扬指挥演奏的或小泽征尔抑或李德伦指挥演奏的,各有艺术表现上的明显差异,各有独到的意趣和价值。
    (3)从审美的角度讲,音乐艺术的最终实现,还需欣赏者来完成。因此,不仅演奏者的思想、修养、性格、阅历等等,对乐曲的理解和表现有直接的影响,而且听者的思想、修养、阅历、性格及其状态,对感受乐曲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同是一首《志愿军战歌》,有人只能感受到它威武雄壮;而另一些人则可能产生极丰富的联想——许多战斗的场面、熟悉的面孔、战争中的种种事件等等,这些联想虽然并不都属于这首歌曲自身,但它们却可以促使他人更丰富、更深刻地感受、理解这首作品。

  • 第18题:

    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特殊的艺术生产者


    正确答案:1.文学创造的主体必须存在于艺术创造活动中;2.文学传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3.文学传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的人。

  • 第19题:

    怎么理解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


    正确答案:文学活动与人类物质实践活动和科学认识活动不同,它属于一种价值判断活动,更具体的说,属于审美价值判断的领域。在文学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活动虽然也是一种观念活动,但与科学认识不同,他主要通过对具有审美价值的客观事物即审美客体的直观感受、情感体验,对对象作出审美判断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文学话语创造出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世界。因此文学创造的主体既是美的体验者,判断和评价者,又是美的创造者。

  • 第2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文学创造的客体是特殊的社会生活?

    正确答案: 所谓“社会生活”,就是人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中结成的现实关系和全部活动的总和,也就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总和。此外,马克思指导出,社会生活还应包括自然界,总之,社会生活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以及人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的统一体。文学艺术和科学认识所反映的具体生活即具体客体并不相同,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具有以下特殊性。首先,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和科学认识所反映的社会生活的差异在于:前者是整体的社会生活,后者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层次的社会生活。所谓整体性的生活,是指既不局限于某一方面,也不局限于某一层次,而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渗透,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相统一的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反映的生活就具有这种整体性。其次,文学创造活动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审美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如社会美、自然美。再者,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文学创造的客是整体性的、具有审美价值的或可以转化为审美价值的特殊生活,因为没有人对客体的感觉,客体就不能现实地成为人的客体。同样,当某种生活不与作家发生关系,作家没去体验它,即感受、体味、思索他、与之发生情感交流时,它就不会成为作家描写和表现的对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怎么理解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

    正确答案: 文学活动与人类物质实践活动和科学认识活动不同,它属于一种价值判断活动,更具体的说,属于审美价值判断的领域。在文学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活动虽然也是一种观念活动,但与科学认识不同,他主要通过对具有审美价值的客观事物即审美客体的直观感受、情感体验,对对象作出审美判断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文学话语创造出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世界。因此文学创造的主体既是美的体验者,判断和评价者,又是美的创造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文学艺术是一种审美创造的符号形态?

    正确答案: (一)文学艺术是审美创造的语言符号形态。首先,它正确体现了文学艺术的认识特征,这是由它作为一种符号形态所具有的客观性决定的。其次,它充分体现了文学艺术的情感特征,也就是它十分重视文学艺术活动所具有的审美创造性。再次,把文学艺术本质特征规定为一种语言符号,这就可以同其他艺术样式,诸如音乐、绘画、雕塑等相区别。
    (二)文学艺术本质上是一种审美创造的语言符号形态,这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第一原理。对于文学艺术活动来说,其最为根本的性质在于它是一种审美创造活动,这是贯穿整个文学艺术生产过程的中心与灵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音乐是再创造的艺术?

    正确答案: (1)音乐的表现有稳定性的一面,又有演绎性的一面。歌谱、乐谱是记载音乐的符号。把用符号记载的音乐变为实际音响的音乐,需要通过演唱、演奏的过程,其中唱、奏、表演即被称为“二度创作”。二度创作可以无数次地进行,而每次唱、奏,无论对于原作来讲,还是对于前次的表演来说,都不是“复述”或“重播”,而是对作品的一种再创造。再创造是积极的,包含着演奏、演唱者对作品的再理解,对作者艺术表现意图的再领会和技术、艺术上的再处理、再发挥。因此,音乐表演被看作是“对作品的解释”、“对作品的表现”。优秀的演唱、演奏者被称为“表演艺术家”。
    (2)艺术贵在独创,二度创作同样贵在有独到的处理。同是贝多芬《D大调小提琴协奏曲》,海菲兹和大卫·奥依斯特拉赫两位世界著名的小提琴家的演奏,在音色、力度和若干细部的处理上,有很大差别,反映出两位演奏家对作品表现的不同和演奏风格的不同。不论是更加酣畅明丽(前者),还是更加浓郁深情(后者),都使人获得很高的艺术享受。因而,人们绝不会因为他们演奏的不同而取此舍彼或厚彼薄此,相反,人们会把它们视为同样珍贵的两种版本、两种范例。乐队演奏也是这样,同是德沃夏克的《e小调第九交响曲》,托斯卡尼尼指挥演奏的与卡拉扬指挥演奏的或小泽征尔抑或李德伦指挥演奏的,各有艺术表现上的明显差异,各有独到的意趣和价值。
    (3)从审美的角度讲,音乐艺术的最终实现,还需欣赏者来完成。因此,不仅演奏者的思想、修养、性格、阅历等等,对乐曲的理解和表现有直接的影响,而且听者的思想、修养、阅历、性格及其状态,对感受乐曲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同是一首《志愿军战歌》,有人只能感受到它威武雄壮;而另一些人则可能产生极丰富的联想——许多战斗的场面、熟悉的面孔、战争中的种种事件等等,这些联想虽然并不都属于这首歌曲自身,但它们却可以促使他人更丰富、更深刻地感受、理解这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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