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票价的2%计收,包括在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在售票时收取,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5日以前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费的5%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该公司一辆客车载乘客45名,在一山路地段行驶时,与一迎面驶来的货车交会,由于司机打方向盘过猛,致使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山谷,造成9人死亡,22人重伤,

题目

1996年,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票价的2%计收,包括在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在售票时收取,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5日以前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费的5%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该公司一辆客车载乘客45名,在一山路地段行驶时,与一迎面驶来的货车交会,由于司机打方向盘过猛,致使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山谷,造成9人死亡,22人重伤,14人轻伤。本次车祸伤亡人员家属持旅客车票(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保险费2%”)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客运公司未按协议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问题:(1)车祸伤亡人员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1)合理,符合双方约定,合同有效.
(2)不成立,保险代理人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3)应当向车祸伤亡人员家属支付保险金, 客运公司未按协议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属于民事纠纷,另案处理.
更多“1996年,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 ”相关问题
  • 第1题:

    保险营销员小王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委托协议,下面( )做法是违法的

    A.同时与B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B.1年后与B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C.通过下当法律程序解除与A保险公司的委托协议,再与B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D.不再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参考答案:A

  • 第2题:

    杨某系均安保险公司的员工,该保险公司将其开除后忘记收回未签的保险合同和工作证,杨某拿着工作证和均安保险公司已盖章的保险合同与包某签订了保险合同,包某将保险费交给了杨某,后包某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遂请求均安保险公司理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杨某与包某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均安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C.均安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D.杨某应当与均安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C
    解析:
    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符合无权代理的全部特征。即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b)在客观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具有权利外观);(c)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d)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具有牵连关系。本题中杨某被均安保险公司开除,失去代理权,并以均安公司盖章的保险合同与包某订立保险合同,属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包某属于善意相对人,通过工作证和保险公司盖章,有理由相信杨某有代理权,杨某的这种有代理权的外观的形成与保险公司有牵连关系(忘记收回工作证和保险合同),因此杨某构成表见代理,A 选项正确,当选;②《合同法》第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保险公司应当理赔,B 选项正确,当选;③《合同法解释二》第13 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后可以向杨某追偿。C 选项正确,当选;④包某请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只有保险公司向包某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和包某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杨某不是,所以不需杨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后,可以向杨某追偿。所以D 选项错误,不当选。

  • 第3题:

    李某是某大型工厂的厂长,为了降低工厂在市场竞争中的风险,甲将其工厂全部财产投保,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由于投保数额巨大,甲保险公司遂将该保险标的进行了再保险,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李某可以向()主张支付保险金。

    A:甲保险公司
    B:乙保险公司
    C: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
    D:甲保险公司或者乙保险公司

    答案:A
    解析:
    再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两种合同关系中的不同主体,两者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彼此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再保险接受人不具有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的请求权。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能向原保险的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而无权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 第4题:

    保险代理合同是( )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A.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

    B.保险人与保险公司

    C.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

    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参考答案:A

  • 第5题: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


    2008年9月16日下午,A市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甲客运公司一辆客车载客30人,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在一拐弯处,驾驶一辆大货车的王某因疲劳驾驶,与正常驾驶的客车相撞,致使客车翻入山谷,造成5人死亡(包括客车司机李某),1 8人受伤,王某自己也受了重伤,客车、货车均报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几日后,该市的保险公司在处理该保险业务时发现:(1)甲客运公司于2008年1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投保时李某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其母顾某,顾某于2008年5月20日病故,李某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李某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张某和一个女儿小李,还有一个弟弟在工厂工作。李某生前欠客运公司2000元。李某死后,客运公司、李某的弟弟、李某的妻子张某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引起保险纠纷。(2)甲客运公司曾为该客车办理了15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甲客运公司从责任人王某处获得赔偿2万元,现以实际损失15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且甲客运公司将报废了的客车进行拆卸,把有用的零部件拆卖给了一汽车修理厂,得款3万元。(3)有父子两人刘某、小刘(5岁)在车祸中当场死亡,刘某曾经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小刘,另外曾为小刘购买了死亡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史某(小刘的母亲);又查明,事故发生前几日,史某在一次保险宣传活动中,为刘某、小刘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但还未来得及告知刘某和小刘。(4)梁某也是在车祸中丧生的一人,其投了人身意外保险,但轻信自己不会发生意外,没有交付第二期保费,至2008年9月16日已逾期61天。事故发生的当天早上,其妻正好路过保险公司,并到保险公司补交了保险费。(5)王某为其货车也投了20万元的车辆全额损失险,但几日前王某与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货车卖给罗某,但尚未交付,约定2008年9月20日交付。


    【问题】


    1.保险公司因李某意外死亡而应付的保险金2万元,应该归谁所有?


    2.对于甲客运公司要求15万元赔偿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3.对于刘某所购买的2份保险及其妻史某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5.保险公司对于王某为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应如何理赔?为什么?


    6.若王某已于9月15日将货车交付给罗某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答案:
    解析:

    1.保险金应该归李某的妻子张某及其女儿所有。因为她们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受益人顾某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其继承人所有;同时李某的妻子张某应以该财产向甲客运公司偿还2000元债务。


    2.保险公司首先要确认15万元的损失是否属实,然后根据规定减除甲客运公司从王某处获得的2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只对剩下的1 3万元进行理赔。此外,由于保险公司赔偿客车损失保险金后,客车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客运公司无权处理该客车,所以对客运公司拆卖该客车所得价款保险公司可予以扣减。因此甲客运公司不能获得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实际仅应赔偿10万元。


    3.(1)对于刘某为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推定受益人小刘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刘某的遗产,由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对于刘某为小刘所购买的死亡保险合同,合同有效。小刘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史某。


    (3)对于史某为刘某购买的保险,史某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该赔偿金。因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史某为刘某投保,刘某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指定受益人。该赔偿金由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史某作为继承人之一依法继承刘某的遗产。


    对于史某为小刘购买的保险,史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保险赔偿金。因为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史某为其指定受益。


    4.保险公司对于梁某的死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在梁某死亡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恢复。


    5.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货车损失20万元,而不是赔偿罗某。因为王某仍然是该货车的所有权人,对该货车享有保险利益。


    6.保险公司应赔偿罗某货车损失20万元。因为交付后罗某成为货车的所有权人,王某通知保险公司后,罗某便承继了王某的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的权利义务。



    本题意在考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的赔付,重点考查保险利益、受益人的确定、代位权的行使、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等问题,这都是《保险法》中的高频考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作了不同的规定,需要注意。涉及保险受益人时,要注意应首先确定该保险合同有无适格的受益人,若有,则根据给定的信息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从而确定保险金的归属;若无,则该保险赔偿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关系。涉及代位权时要明确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中还存在例外,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请考生务必注意。涉及死亡保险合同时,注意《保险法》第33、34条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要求,同时注意《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