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买方)和乙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厂交付甲厂十吨钢材。合同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双方对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关于钢材的交付地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题目

甲厂(买方)和乙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厂交付甲厂十吨钢材。合同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双方对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关于钢材的交付地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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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AB
    「考点」履行地点
    「解析」《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本题中A市甲厂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付款地点应为A市;A市也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钢材为动产,交货地点也应在A市。

  • 第2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正确的是:()

    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照交易习惯,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即为合同履行地点,故B项的表述正确。

  • 第3题:

    秦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旅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交易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易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易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易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答案:C
    解析: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4题:

    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乙钢材厂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钢材厂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水泥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B.水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C.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
    D.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20
    无效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定义。本水泥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而叫效力待定合同,而是在合同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本题中乙在甲方自愿提供拿出水泥做为抵账时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是这批水泥的权利人。C选项误导大家其实没有规定也没有说乙做钢材买卖就没有权利出售属于自己财产的非钢材的的其余材料的说法。

  • 第5题:

    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建厂赊乙钢材厂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钢材厂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水泥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B、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
    C、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效力待定
    D、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可撤销

    答案:A
    解析:
    在该案例中,水泥作为甲厂支付给乙厂用以抵消钢材货款的,因此乙厂有权处置这批水泥,乙厂与丙施工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 第6题:

    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 B、该特别约定无效;
    •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 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 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 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A市甲厂与B市乙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公司苗木1000棵,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 B、交货地点为A市
    • C、付款地点在B市
    • D、交货地点在B市
    •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单选题
    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t,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

    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为A市

    B

    交货地点为A市,付款地点为B市

    C

    交货和付款地点都为B市

    D

    交货地点为B市,付款地点为A市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则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2003年真题]
    A

    付款地点为A市

    B

    交货地点为A市

    C

    付款地点在B市

    D

    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规定履行地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厂向乙厂购买一批机器设备,双方在丙地签订合同,但是由于疏忽,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双方对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在甲厂所在地履行

    B

    在乙厂所在地履行

    C

    在合同签订地丙地履行

    D

    提请人民法院确定履行地点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 第12题:

    单选题
    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甲、乙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乙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甲公司可以径直解除合同

    B.乙如果出现严重亏损,且危害付款之虞,甲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C.如果甲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则可以免除交付义务

    D.如果甲提前向乙公司表示无力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乙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BC
    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预期违约、先履行抗辩权。该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A项表述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按照A项的表述,如果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说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当事入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先中止合同,后解除合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不可抗力属于合同不能腥行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表述正确。D项涉及到预期违约的问题,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D项表述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向守约方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明示毁约,此时,乙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乙公司在甲公司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答案是:不能。虽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却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D项表述中根本没有此情形的发生,仅是明示毁约,而未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先履行方的甲公司为了明示毁约,却以要求后履行方乙公司先行履行义务为借口来掩盖明示毁约的事实,那么,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后履行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关键要看先屉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由于D项表述中没有提及先履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

  • 第14题: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答案:B,C
    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

  • 第15题:

    秦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旅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答案:C
    解析: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6题:

    甲租赁公司和乙施工企业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根据乙的要求向丙施工机械厂购买两台大型塔吊,关于该合同中当事人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向乙承担交付塔吊的义务
    B、丙向甲承担塔吊的瑕疵担保义务
    C、甲承担塔吊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
    D、乙向甲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答案:D
    解析:
    教材P185
    本题考查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选项A错误,应该是丙向乙承担交付塔吊的义务;选项B错误,出卖人的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物的瑕疵担保;选项C错误,应该是乙承担塔吊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因为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货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 第17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 B、交货地点为A市
    • C、付款地点在B市
    • D、交货地点在B市
    •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 第18题:

    甲厂向乙厂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对于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未能达成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则()。

    • A、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甲厂所在地履行
    • B、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乙厂所在地履行
    • C、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甲厂不得拒绝
    • D、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但应给甲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正确答案:B,D

  • 第19题:

    甲厂向乙厂购买一批机器设备,双方在丙地签订合同,但是由于疏忽,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双方对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甲厂所在地履行
    • B、在乙厂所在地履行
    • C、在合同签订地丙地履行
    • D、提请人民法院确定履行地点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住在A市,乙为买方,住在B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事后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且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交付货款应在A市,交付货物应在B市
    • B、交付货款应在B市,交付货物应在A市
    • C、交付货款和货物均应在A市
    • D、交付货款和货物均应在B市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厂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

    B

    甲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C

    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

    D

    该赠与行为成立,乙厂可以要求甲交付设备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

    付款地点为A市

    B

    交货地点为A市

    C

    付款地点在B市

    D

    交货地点在B市

    E

    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2002年真题]
    A

    甲厂与丙厂之间的合同无效

    B

    甲厂与丙厂的合同有效

    C

    甲厂与乙厂的合同关系中,甲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

    乙厂提供相应的担保,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