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其一台电视机交李某代为保管几日,李某出差期间住宅被盗,王某托其保管的电视也同时被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具有过失,应赔偿王某的损失B.李某具有过失,应给予王某部分赔偿C.李某虽无过错,但应赔偿D.李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题目

王某将其一台电视机交李某代为保管几日,李某出差期间住宅被盗,王某托其保管的电视也同时被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具有过失,应赔偿王某的损失

B.李某具有过失,应给予王某部分赔偿

C.李某虽无过错,但应赔偿

D.李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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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居王某。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正巧李某在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问题: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

    2.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李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销售者主体资格,王某也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李某不能向王某要求赔偿,王某也不能向李某要求赔偿,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 第2题:

    李某因装修房屋,把一台电脑交朋友张某代为保管,王某将电脑置于书房。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暴裂,致使书房漏水,李某的电脑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参考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3题:

    2.财务部门经理王某指定会计人员李某保管财务专用章,王某亲自保管个人名章,王某出差期间,个人名章交由李某保管。 ()


    错误

  • 第4题:

    张某在打工期间偷了李某的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王某处修理,王某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将电视机修好,但张某迟迟不支付修理费。该电视机在张某取走前被孙某偷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王某对孙某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BD
    王某不知道电视机为赃物,若张某不付修理费,王某享有留置权。在此基础上,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因为李某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李某取得的利益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之间因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有人王某对利益取得人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从王某处取得的1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王某。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界定《合同法》第52条有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民法、商法,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案件?有的考生认为,对于不法行为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例如,通奸之人向发现者支付金钱,以获取通奸事实不被他人知晓的保密,或者行贿受贿,或者赌博之债,或者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等,这些都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过,本案与上述不适用不当得利的例子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王某支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不法给付,也不是想隐瞒其“盗窃”事实,只不过是花钱免灾,害怕引火烧身,这与保密通奸事实等绝非等同,故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